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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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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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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之后,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数量激增,成为劳动争议仲裁审理的主要案件类型之一。

尽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根据证据的特点和效力,实践中 , 用人单位一般很难拿出“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足够证据,因此,涉及未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一般以用人单位败诉告终,律师也没有太 多 操作的空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成为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的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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