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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后退休再工作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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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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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后退休再工作劳动争议

  张女士达到退休年龄后,又到济南某清洁公司工作,后张女士无故离开单位,单位未对其作任何处理,她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终因不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而未获支持。

2007年1月,张女士与清洁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书,期限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清洁公司将外环南路7000平方米的环境卫生承包给张女士,全年费用为5400元,每月20日前支付其450元。2007年3月,清洁公司将张女士的月收入调整为520元。协议期满后,张女士虽继续负责协议书所载明路段的路面清扫工作,但双方未再签订任何协议。2008年7月23日,张女士因故与交接班的同事发生争执,之后未再到清洁公司上班,清洁公司也未对张女士作任何处理。2008年11月10日,张女士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清洁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以张女士的申诉请求不符合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为由不予受理,张女士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张女士出生于1953年9月8日,2005年到清洁公司工作时,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因此,张女士与清洁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故张女士要求清洁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依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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