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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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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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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劳动合同期满的经济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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