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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合同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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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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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你的情况,刚进公司九天,肯定不适用你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就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款。

  也就是说,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双方有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机会。而这个固定期限是双方协商才定出来的,并不是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像你提出的四年固定期限是否合理这无从谈起,只能从你自身的想法来看。

  另外,合同的期限当然可以缩短,只要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我想这个事情你应该找你单位的人力资源部协商。

  当然,既然没有法律的硬性规定,有的时候劳动者只能服从了公司,毕竟从某个角度上讲劳动者还是处于弱势地位,尽管新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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