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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适用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0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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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我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进行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1) 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 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实施步骤,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经济补偿办法;

  (3) 将裁员方案征求工会、全体职工的意见,并修改方案;

  (4)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方案和工会、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 公布裁减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以上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程序。

  如果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还应当优先录用

  本单位的被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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