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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不能替代“五一”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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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9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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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许少英做客民心桥,就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与市民热线交流。

  与此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还设立了两个户外咨询投诉点,与现场同步互动,为劳务工释疑解惑。在节目中,拖欠工资、超时加班、不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保、工伤待遇等问题成为投诉热点。

  最低工资标准不等于企业工资

  昨日有听众询问,有的单位发放工资是通过银行划款的形式,员工手上没有工资条,在维权过程中是否能作为证据。对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许少英表示,由银行代发工资国外有一些成功的经验,但在《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立法中还没有特别列出,主要是当时的条件还不够成熟。现在实践中已经有了不少试点成功的范例。如宝安就是把企业发放工资,银行领取工资,劳动部门登记发放工资三者联网,有效保证了企业落实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来员工对维权更有信心了,劳动部门不但能做到及时监控,而且可以说一旦发生侵权行为,能够及时介入,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很多听众反映提高工资得不到有效落实。劳动局其中一位负责人说,这是整个行业的问题,是相对普遍的状况。把最低工资标准当成企业工资是个误区,工人工资应视企业的效益而定。劳动局将联合各大部门综合执法,保证最低工资的执行。

  法定节假日加班报酬为标准工资的300

  %再过几天就是五一国际劳动节,不少听众打来热线电话表示工厂中目前还有不少人在加班,五一期间加班能够拿到多少加班费?对该听众的投诉,劳动部门执法人员即对横岗六约深坑兴鑫制衣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存在超时加班和拖欠工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已经对其发出《劳动监察限期整改通知书》。

  许少英说,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但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若平时安排劳动者加班,须支付不低于员工标准工资的150%的报酬;周末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须支付不低于员工标准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须支付不低于员工标准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对于即将到来的五一,许少英介绍说,这期间的工资由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两部分组成。其中1至3号是法定休假日,4至7号是休息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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