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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多项就业扶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30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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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规定,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等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得多项就业扶持,以尽快实现就业。

山东省明确,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岗位补贴。

同时,山东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将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根据规定,山东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是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1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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