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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开展就业服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1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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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劳动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积极主动地开展就业服务,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对持有《下岗证》的下岗职工,劳动部门兴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要免费对其进行求职登记和职业介绍,并将下岗职工的求职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应至少免费对其进行1次职业指导,提供3次就业信息或职业介绍;对每个需要并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下岗职工提供1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机会。

2.下岗职工同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其档案可由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代为保管。单身职工的户口、粮食关系,原在企业集体户的,经公安、粮食部门批准后,也可由劳动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代理。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应持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证》。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凭《失业保险证》发给失业救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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