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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五个关系统筹做好就业工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9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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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戈(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厅长)

在最近召开的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着眼于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全局,全面系统阐述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扩大就业的关系。这一重要论述高屋建瓴,总揽全局,深刻揭示了解决就业问题的正确方针,是指导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行动指南。

我国是人口大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压力大,就业问题已成为向现代化迈进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并着力抓好的突出问题。解决就业问题又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方方面面的关系和利益,必须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才能将劳动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变就业压力为发展动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健康、快速发展。

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确保就业局势的稳定,通过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两个基本目标,二者存在着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关系。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践表明,经济增长是就业增长的助推器,当经济增长速度达到5%以上时,才能创造有效的就业机会,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提高,就业机会的创造能力也相应增长。以山东为例,GDP每增长1%,大约可增加6~8万个就业岗位。近几年,山东GDP增长速度始终保持在10%左右,每年可创造就业岗位约80万个。因此,保持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对扩大就业是十分有益和必要的。但是,仅仅依靠经济增长解决就业问题是不现实的。这不仅因为我国就业人口总量大,而且就业弹性系数一直呈下降趋势。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我国就业增长弹性系数由80年代的0.322下降至“九五”期间的0.1。这说明经济增长达到一定阶段,经济增长对就业增长的拉动能力逐渐减弱。特别是在经济增长主要是靠资金和技术的情况下,经济增长不但不能增加就业,而且还会排斥就业,这也是虽然我国宏观经济一直保持较高增长水平,但是就业形势却依然严峻的原因之一。因此,不能把扩大就业看作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应当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各级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时,都应该从宏观上综合考虑劳动力的供求平衡。这样,一方面使劳动者得其位、尽其才、谋其利;另一方面,就业增加必然带来社会经济活动的增加,可以扩大税源,增强老百姓的购买力,有利于拉动内需,实现经济发展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正确处理经济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形成符合国情的经济结构,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十五”期间,我国把结构调整作为主线,这是从我国生产力水平的现状和经济全球化的需要出发作出的战略选择。但是,结构调整对就业来讲是把“双刃剑”,它一方面能使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城乡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更趋合理,在提高经济整体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的同时创造出一些新的工作岗位;另一方面,它又使一些技术含量低、生产设备落后、生产能力过剩企业的从业人员丧失了就业岗位。近年来国有企业出现的下岗失业人员,也是结构调整带来的阵痛。因此,要保证我国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顺利进行,必须处理好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关系,把结构调整和扩大就业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通过调整和发展带动就业增长。在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时,要从实际出发,既要考虑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带动作用,又要考虑能增加多少就业岗位, 安排多少人员就业;既要重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中人力财力建设一批高科技园区,又要充分利用劳动力价格便宜的优势,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市场有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基地”;既要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竞争力,又要大力促进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既要继续发挥第一产业作为就业“蓄水池”的作用,又要把第三产业特别是社区服务业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积极引导和鼓励劳动力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

正确处理深化改革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坚持改革力度与社会承受能力相统一。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企业实行减员增效是必要的,广大职工群众对此也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但是,不能片面强调减员增效的作用,把职工作为改革的对象和包袱,简单地推向社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是企业改革的直接参与者和最终受益者。只有职工群众的积极参与,改革才能获得最可靠、最广泛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和职工的承受能力,坚持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承受程度的统一。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有责任心的企业,在计划精简10%的员工时,先征求员工是否能够接受减少10%的薪金,如果在一定时期内仍无好转,再考虑减员问题。我省的兖矿、莱钢集团公司在改革中通过实行主辅分离,发展多种经营解决富余人员再就业,兖矿10万职工无下岗,走出了一条企业裁员的成功之路,这些做法都值得我们借鉴。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也是就业的主要载体,在吸纳劳动力就业方面具有其他社会组织无法替代的重要功能。要切实肩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把扩大就业作为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减员增效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同步考虑。通过改革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消化富余人员的能力,为新成长劳动力就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象兖矿、莱钢集团那样解决富余人员再就业。同时,要对优势企业的裁员进行规范,对裁员达到一定比例的,政府要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从某种意义上讲,减少失业就是扩大就业,降低失业率就是提高GDP增长率。

正确处理城乡经济统筹发展与扩大就业的关系,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城乡经济的统一、协调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方略。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约有1.5亿剩余劳动力,加上农业结构不合理、农民负担重、增收困难,这是造成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村经济不发达的根本原因。近年来,中央把加强农业、增加农民收入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并采取了调整农业结构、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等一系列政策措施,成效是明显的。但是实践证明,解决农村经济和农民增收问题,根本出路在于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实现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而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有效途径在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加快城市化进程。通过农业的专业化、集约化和现代化,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就地、就近消化农村剩余劳动力。要加快城市化进程,积极发挥大、中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把城镇的发展和乡镇企业的改造提高结合起来,引导农村各类企业向小城镇合理聚集,提高非农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要消除制约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的体制和政策壁垒,通过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等改革,打破城乡分割,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统筹就业,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扩大城乡就业和农民致富增收的新兴产业来抓,积极实施“走出去”的开放战略,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打造山东劳务输出的优质品牌。

正确处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为扩大就业提供保障。促进和扩大就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支柱。二者互为条件、互相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为劳动力的合理流动解除了后顾之忧,有利于扩大就业;而扩大就业又是积极、最根本的社会保障,它不仅可以减少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的支出,而且可以增加社会保障基金的收入。因此,任何社会和国家,不管制度如何,都重视这两个问题。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加快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和改革步伐,特别是1998年以来通过实行“两个确保”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建立三条线社会保障制度,保证了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稳定。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激烈国际竞争中,企业职工的下岗、失业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必须一手抓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一手抓扩大就业。一方面,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尽快建立起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做到不论劳动者流动到哪里,采取什么形式就业,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另一方面,下大力气抓好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当前,既要防止顾此失彼,重视一个方面,忽视另一个方面的现象发生,又要突出重点,在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基础上,把扩大就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做到保障、就业两手抓,两个轮子一起转。只有这样,才能为扩大就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生活保障水平,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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