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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率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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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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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问题是重大的社会经济问题,它关系着广大社会成员的经济生活情况,也关系着国民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失业率因而成为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极为重要的指标,成为宏观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对失业率方面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失业者与就业者标准

“失业者”与“就业者”是就业统计以至经济统计中最常见的指标,也是失业率统计的基础。正确统计和计算失业者、就业者,失业率数字才能准确可靠、科学有用。

(一)失业者基本判断标准

从一般意义上说,失业者是具有就业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获得就业岗位的人。他们需要马上走上就业岗位,是最直接的社会劳动力供给、是正在闲置的人力资源。对于失业者身分的认定,在于“有就业要求”和“目前没有就业岗位”两条件同时具备。

1“就业要求”条件

判定一个人是否具有就业要求,要看他是否正在积极地寻找工作,诸如到政府指定的失业登记地点进行登记,到招聘单位去求职、面谈,与招聘单位通电话联系准备应聘,托亲戚朋友帮助寻找工作等等。

2.“没有就业岗位”条件

判定一个人是否没有就业岗位,要看他是否没有从事任何有收入的劳动。如果一个人在规定期间内从事了任何有收入的活动,无论是在某单位或岗位正式任职、在某单位或某岗位短期工作、或者在一次性的活动中暂“打工”,承包一项业务,抑或是个人或合伙从事一项事业等等,均不能属于“没有就业岗位”的状态。

(二)我国的失业者标准

1.城镇范围

我国现行的失业统计和以前的待业统计的范围都在城镇,因此,我国的“失业者”和以前的“待业者”,以及由此计算出来的“失业率”及“待业率”,均为城镇失业(待业)者和城镇失业(待业)率。

2.我国城镇失业者的内容

按照我国的统计口径,“城镇失业人员”指有非农业户口,在一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以上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在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业登记的人员。城镇失业人员包括三个部分:

(1)失业青年,指年龄在16岁至25岁的初、高中和职业中学毕业未能入学、参军的失业人员和其他社会青年。

(2)失业职工,指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人员、濒临破产的国有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人员、国有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3)其他失业人员,指失业青年和失业职工以外,年龄在25岁以上,男50岁以下、女45岁以下的社会闲散人员。

3.我国的非失业人员口径

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制定的统计口径,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城镇失业人员中。

(1)等待国家统一分配的大学、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

(2)待学人员;

(3)在调查时点已参加全民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合同工、家属工、集体工等;

(4)个体劳动者

(5)家务劳动者;

(6)尚有劳动能力,需要特殊安排的盲、聋、哑等残疾人员。

实际上,这些人员中的第(1)和第(6)部分,构成社会劳动供给,从一定意义上讲他们也是失业人员。

(三)就业者标准

1.就业者一般标准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标准,凡在规定年龄内属于下列情况者,均属于就业者。

(1)在规定期间内,正在从事有报酬或有收入的职业的人;

(2)有固定职业,但因疾病、事故、休假、劳动争议、旷工,或因气候不良、机器设备故障等原因暂时停工的人;

(3)雇主或独立经营人员,以及协助他们工作的家庭成员,其劳动时间超过正规工作时间的1/3以上者。

各国的经济统计中,对于就业者标准的具体掌握有所不同,在国际对比中就有一定的出入。不同之处主要有:

(1)就业者年龄规定不同;

(2)上述第一项标准“规定期间”不同。有的国家统计中对凡从事过工作者均作为就业者(如实行“一小时标准”即统计调查期间凡工作一小时均算作就业),有的国家则对该期间内累计一定数量工作时间者(如一个月内累计工作半个月)作为就业者。

2.我国的就业者

我国过去的经济统计中,就业者运用“社会劳动者”、“劳动力”等概念。在现行的统计中,就业者运用“从业人员”概念。我国的从业人员包括城镇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劳动者、城镇其他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乡村其他劳动者。

二、失业与就业者统计方法

(一)常用的统计方法

1.失业者行政登记法

从世界的情况看,许多国家的政府部门的就业管理或劳动管理机构,都要对失业者进行登记。这种登记是各级政府掌握其公民的失业状况与家庭经济状况、掌握其求职意向和发放失业救济金和安排工作的依据。我国的城镇各街道办事处的劳动科和各市区县的公立职业介绍中心负责对失业者、求职者的登记。

2.就业者行政统计法

我国的就业者现行数据是以国民经济部门统计汇总,并加一部分补充来源的统计结果,其统计来源包括:

(1)国有制单位的职工人数,按部门上报。

(2)隶属于一定的产业、行业、部门系统的大集体所有制和分属于区、县管辖的大集体所有制职工人数,按部门或地区上报。

(3)在各种类型的新办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的人员。“新办集体”包括各企事业机关单位办的劳动服务企业、街道系统办的集体企业、群众自办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集体企业。新办集体中的劳动服务企业,由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统计上报,其他的新办集体一般由地区汇总上报。

(4)城镇个体劳动者与私营企业就业人数。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计上报。

(5)其他各种所有制单位人数,如外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分别由部门或地方统计上报。在就业者统计中出现的“临时性工作”者,其数字由上述各方面分别统计。

3.失业与就业调查

(1)人口与劳动力普查。在各国的有关经济社会普查中,有着一定的劳动力失业与就业状况资料。例如人口普查中的人的在业或失业状况、所从事的职业类型、所在的行业类型等、从业人员的年龄性别文化结构;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中的劳动力数量与结构等。这些资料成为相当精确的失业与就业数据资料。

(2)人口与劳动力抽样调查。抽样调查是通过采用统计抽样技术从调查总体中选取一部分单位进行观察,从而推断总体状况的一种科学调查方法。抽样调查急括纯随机抽样、等距抽样、重点抽样、分层抽样方法。有些国家的社会失业与就业全面数字就是运用抽样调查对象方法推算出来的。我国的政府统计部门以及劳动部门,近年来已经开始对社会失业与就业状况进行抽样调查。此外,在每两次全国性人口普查之间也进行人口1%的抽样调查,其中也有一定的失业与就业状况资料。

(二)统计方法比较

失业与就业数据取得的两种统计方法,各有特点,各有各的适用范围。

1.行政统计方法

失业与就业行政统计方法的优点,一是时间性强,可以及时提供失业与就业数据资料:二是实用性强,能够紧密结合各部门的管理工作需要;三是作为经常性的工作,能够积累起连续的、系统的资料,供就业工作、经济工作分析对比使用,也可以供工作预测、领导决策和科研使用。其缺点,一是需要庞大的统计系统,需要众多的人力;二是数据由多渠道取得,重复或交叉问题难免;三是所掌握情况的深入程度不够。

2.抽样调查方法

抽样调查方法的优点,一是可以用较少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以较小的样本推断出总体的数量;二是调查项目的灵活性较强,除取得某一时点的必要数据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取得该时点详细、具体、深入的情况;三是由统一的专业机构从事,质量可以得到保证。其缺点,一是要有专门的项目,需要相当数量的款项;二是专业性较强,需要一定的组织和经过训练的工作人员;三是抽样调查经常是一次性、临时性或阶段性的,往往难于累积和对比。

(三)失业率计算口径

失业率,指失业人数在一定劳动力或者人口基数中的比例。失业率是劳动就业的重要指标,也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状况的重要指标。

对于失业率的计算,有三种不同的口径:

1.中等口径的失业率

即以经济活动人口或现实劳动力资源供给为基数计算的失业率。这是就业管理和经济分析中最常用的失业率指标,通常未加特殊说明的失业率,即此项失业率。计算公式如下:

失业率=失业人数/在业人数+失业人数×100%

2.狭义的失业率

即以在业人数为基数计算的失业率。这实际上是在业人数与失业人数的比例,有时也称为在业人员(在业人口)失业率。该方法运用较少,计算公式如下:

失业率=失业人数/在业人数×100%

3.广义的失业率

即以某种人口数量为基数计算的失业率。如全部劳动适龄人口、女性劳动适龄人口等。此方法运用得较少,有时在研究“妇女失业与妇女就业”等问题采用。其计算公式为:

失业率=失业人数/一定范围的人口总数×100%

4.城镇失业率

失业率在我国采取“城镇”口径。我国正在公布的失业率或待业率即城镇失业率或城镇待业率。我国的城镇失业率的计算公式为:

城镇失业率=城镇失业人数/城镇在业人数+城镇失业人数×100%

城镇失业率与全部失业率的差别,在于对农村就业、失业的计算与否。在社会经济高度发展,农业劳动力比例极小,农村人口进城的限制极小的情况下,城镇失业率与全部失业率差别很小;在经济落后的情况下,二者会有较大差别。我国农业人口和农业劳动者在全部人口和在业人员总数中均占据大部分,因此,单独计算城镇失业率和全部失业率都有必要,但鉴于统计的可能性和城乡不同的就业特点及就业管理的需要,在我国的就业统计中就仅城镇失业率进行统计。

三、失业状态与统计中的问题

(一)失业的状态

1.公开失业

就业是劳动要素的运用,失业则是劳动要素的闲置。公开失业是容易判断的,因为它是明显的闲置状态,因而也是容易统计的。从失业原因的角度看,可以分为摩擦性失业、选择性失业、结构性失业、总量性失业(需求不足性失业)、技术性失业、技能性失业、周期性失业等等。要根据各种失业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措施。从失业时间的角度看,可以分为短期失业与长期失业,我国把失业半年以上的人看作是长期失业者。失业时间较长、生活困难的人是就业工作的重点。

2.非公开性失业

除了公开失业,劳动要素还有各种不明显的闲置状态,这就是非公开失业。它也可称为潜在失业或隐性失业。非公开失业包括:

(1)劳动者处于工作岗位上但无事可作的“在职失业”;

(2)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的任务不饱满、劳动时间不足的“半失业”或“不充分就业”(underemployment);

(3)一些人由于就业无望而停止寻找职业的“停滞性失业”。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国失业统计中,一般都难于对潜在失业人数进行计算。但是,潜在失业问题是一种重大的、普遍存在的经济、社会问题,应给予高度关注。因此,合理估算潜在失业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失业率统计中的问题

从我国的情况看,现行统计中的“失业者”与“从业人员”与实际上的失业和从业人员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正确反映社会失业者、就业者数量和城镇失业率水平方面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研究和改进。

1.失业者方面

(1)登记失业者中有相当部分的人正在“打工”或从事其它有收入的临时劳动,他们并不是真正的失业者;

(2)非本地户口的人,没有在实际居住地登记的权力,他们的失业以及就业一般都没有统计进来;

(3)登记的失业者中,不少人有了各种工作,例如签订合同正式就业、干个体或开公司、到外地谋求出路等,他们一般也不到失业登记机构注销其失业身份、求职资格;

(4)有的人因就业无望或不了解求职登记制度,在实际失业时没有进行失业登记。

2.就业者方面

(1)有些地方和单位,因劳动人事制度方面的束缚,存在一定的“停薪留职”、单位与个人“两不找”,可他们可能被档案所在单位和实际工作单位重复统计;

(2)在册职工中有相当部分的人并未从事劳动,如下岗人员、提前内退人员等,但他们仍然作为从业人员被统计进去;

(3)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工资成本和社会保险开支,不合法雇佣员工,而使用大量零工、民工并且不予以就业统计。一些建筑企业使用的外地民工(特别是农村来的民工),尤其是经过层层发包给“包工头”的民工,没有统计进从业人员中;

(4)我国有些劳动者则在统计从业人员时被遗漏,如个体私营工商企业非正式雇佣的劳动者等、无照摊贩等。从农村流入的人中这类人是大量的;

(5)在职业介绍机构与人才交流机构有大量的人存档,该类人到一个单位工作后有些单位不把他们作为从业人员统计上报;

(6)在一些单位有与本单位工作并无关系的人在该单位“挂靠”、“存档”的现象,此类人不应当统计为这些单位的就业者。

3.非公开失业方面

(1)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是保留名义上的劳动关系、但已经完全脱离企业工作岗位的人,他们是处于实际上的失业状态,也需要社会对其进行安置。但现行失业统计中未能对之统计计算;

(2)国有、集体企业中的停工、停产、待工这类准失业状态未统计在失业数之内;

(3)我国国有、集体企业中存在大量潜在过剩人员,劳动等部门就此进行过“富余人员”的统计和估算,这应当折算为不充分就业数量和不充分就业;

(4)政府机构及国有事业单位存在相当数量的过剩人员的状况在统计中没有反映;

(5)我国农村数量庞大的潜在过剩人员也未能统计;

(6)流入城镇寻找就业机会的没有城镇户口的原农业劳动者的不充分就业状况未能反映。

(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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