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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与出境就业管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30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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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向境外输出劳务人员

向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输出劳务人员,由省劳动厅所属境外职业介绍所统一组织实施,其它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这项工作。

二、境外人员来皖就业

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人员来皖就业,应严格控制,凡我省劳动者能从事的岗位和工种,原则上不得招用境外人员;确需招用境外人员的,应经省劳动厅审查同意后,领取“外国人就业证”或“港、澳、台人员就业证”。

参阅文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劳务输出工作的通知》(2003年8月26日 皖办发[2003]18号)。

2.《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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