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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失业人员社区弹性就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30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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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社区弹性就业的概念

社会弹性就业是失业人员在社区从事家政服务和规定范围内的社区服务项目,取得合法劳动收入,与社区居民形成服务关系的就业形式。

从事个体经营和在用人单位工作的,不属于社区弹性就业的范畴。

(二) 弹性就业手续的办理

1. 要求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的失业人员,持《求职证》和近期体检证明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进行求职登记。

2. 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后,社保所应与其签订《北京市社区就业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社会就业协议》),并要求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 实现社区弹性就业的失业人员,应按《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9]31号)的规定,持《求职证》和《社区就业协议》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2) 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持《社区就业协议》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档时,可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享受减半交纳存档费的优惠政策。

(3) 办理了存档手续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持《社区就业协议》和《存档协议书》在社保所办理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和劳动收入等情况记入管理台帐。

(三) 优惠政策

1. 劳动保障部门对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按规定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在社保所参加社会保险的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以上,且月劳动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含2倍)的就业转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

不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助条件的,可按照《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的规定,在存档的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参加社会保险。

2.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条件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时,应填写《社区弹性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批表》,经社保所审核后,逐级报街道(乡镇)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3.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经批准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1) 养老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6%的费率,劳动保障部门补助19%,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个人缴纳7%。社区弹性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 失业保险。以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照2%的费率,劳动保障部门补助1.5%,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个人缴纳0.5%。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 大病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按照7%的费率,劳动保障部门补助6%,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个人缴纳1%。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发生大病医疗费用时,按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上述标准遇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时,按新标准执行。

(4)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额5万元的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金额的80%的补助,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个人缴纳投保金额的20%。

4. 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累计最长期限为3年。享受过自谋职业补助费的,不能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政策。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不按规定缴纳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不给予社会保险费补助。对连续3个月不缴纳的,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其个人按照《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5. 社会保险补助费的管理

(1) 市劳动保障局应于每年核定下一年度预算时,将各区(县)社会弹性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助费的用款计划(须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盖章)汇总后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年度失业保险基金预算。

(2) 社保所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名单和补助台帐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区(县)劳动保障局审批汇总后于每月12日前将本区(县)本月社会保险费补助计划报市劳动保障局,并同时抄送区(县)财政局备案。

(3) 市劳动保障局对区(县)劳动保障局上报的经费补助计划进行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将补助经费拨付区(县),并同时将补助计划抄送市财政局备案。

(4) 社区弹性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助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5) 社保所根据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按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 有关规定

1. 社会弹性就业人员个人要求提高缴费基数的,应按照《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的规定,到存档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

2.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弹性就业后,暂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可以继续领取。

3. 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应按月向社保所报告就业情况。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由社保所停止对其的社会保险费补助。

4. 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停止社区就业时,社保所应收回其《北京市社区就业证》,停止对其的社会保险费补助,《社区就业协议》自行终止。

5. 区(县)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社区弹性就业工作的管理,严格审核社区弹性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费补助的条件,加强对社会保险费补助的监督和检查。

[详见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关于鼓励失业人员在社区实现弹性就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8月6日 京劳社就发[200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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