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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农民工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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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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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从农村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和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招用的农民工,不转户粮关系,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招用农民工的工种特点:

招用农民工应根据行业、工种的特点确定。重点是矿山井下、野外勘探、建筑行业和冶金、化工、建材、纺织、航道、航运、市政施工行业中的艰苦繁重工种、岗位。矿山井下和某些特殊工种、岗位,则应招用农民轮换工。

三、使用农民工的期限及管理

(一)企业招用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在招工前,制定招工简章,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组织招收。企业招工结束后,应及时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为新招收人员办理录用、合同鉴证、养老保险等有关手续。省属和中央部属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委托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手续;在合肥市的省属和中央部属企业,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手续。

(二)招用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农民临时工,应经企业所在行署、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领取“务工许可证”;在合肥市的省属和中央部属企业招用的农民临时工,应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同意后,领取“务工许可证”。在工作期间,“务工许可证”交企业保管;工作期满后,“务工许可证”由发证部门收回。

四、招用农民工的其它规定

(一)公开招用

1.招用农民工应公开招收、自愿报名、择优录用。招用的对象、年龄必须满十八周岁以上。矿山井下不得招用女性农民工。

2.招用农民工应优先考虑我省贫困地区、劳动力富余的地区以及我省境内的煤矿塌陷区和沿淮行、蓄洪地区。

(二)签定劳动合同

1.招用农民工,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或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为期限。农民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如生产需要,经企业与农民轮换工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八年。合同期限届满立即终止。

2.劳动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并经企业的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鉴证。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应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企业与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争议时,按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3.企业招用农民工,应与农民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签订劳务合同。明确招用人数、管理费支付办法以及协助做好招用、事故处理等工作的内容。招用农民轮换工的,还应明确轮换办法。农民工在农村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应予保留。

参阅文件:

1.关于贯彻《安徽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意见的通知(1996年1月8日 劳就字[1996]第026号)

2.《批转省劳动局关于企业招用农民工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1993年7月9日 皖政[1993]48号)

3.《安徽省运动员选招、培养和退役安置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2月1日 省政府令第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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