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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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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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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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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门路

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1.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五项具体工作目标,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和有关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狠抓落实,切实落实部门责任制,按月、按季度完成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2.各级政府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健全机构、落实人员、扎扎实实开展工作。省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两位副省长任组长和副组长,省政府办公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质监局、省编办和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解决再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政策难点,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省劳动保障、财政、物价、税务、工商、银行等相关部门要从上到下建立落实再就业政策的推动机制,按季调度工作进展情况。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二) 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1.2003年6月底前,各市州、县市区必须完成以下几项基础性工作:

一是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制定出台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是城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全面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

三是对有就业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所有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证情况向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必须将中央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

2.各市州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将2003年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数分别报告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将严格与各地财政的实际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各地在确保协议期未满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可以统筹安排使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积极促进再就业工作。

3.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落实担保机构。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要抓紧督促各经办银行加大再就业小额贷款启动工作力度,简化贷款手续,使小额贷款业务尽快开展起来。各级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有关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年度税费收缴的任务。

(三) 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门路

1.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提出发展经济与增加就业岗位有机结合、扩大内需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具体措施。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有比较优势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个体、私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努力促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机会。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

2.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落实再就业政策的工作,鼓励服务型企业更多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弱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重组改制、主辅分离分流企业富余人员;鼓励城镇社区发展服务业和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下岗失业人员。

(四) 强化就业服务,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

1.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公共就业服务制度。要落实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普遍推广在同一场所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业务的“一站式”服务,广泛推行上门服务、即时服务和承诺服务。落实和完善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中介服务,要努力提高再就业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要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以创业促就业。要加快研究制定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服务工作。

2.各级政府要制订办法,采取切实措施,抓紧建立公益性岗位空岗报告制度。凡是由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切实摸清“4050”人员底数,逐一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并为其提供专门的帮助和便捷的服务,促进更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

(五) 巩固“两个确保”,做好三条保障线衔接

1.对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出中心的下岗职工,要做好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按规定为其提供失业保险。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将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要按规定全部出中心,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对协议期满因企业困难、无力支付经济补偿金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且经社区证明确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各级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的各类资金渠道筹措资金,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保障其基本生活。

2.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要处理好生活保障与促进就业的关系,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就业培训活动。

(六)加强督促检查,加大宣传力度

1.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年底前,各市州要建立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电话,统一使用“12333”号码,为群众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再就业的各项基础台帐和各项统计报表制度。从6月底开始,省劳动保障厅要按月汇总各地再就业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按季汇总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省政府将予以通报。各市州、县市区也要建立再就业通报制度,推动工作落实。省政府还将定期组织专门督查组,深入各市州、县市区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各项再就业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2.各地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要结合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大劳动监察力度,组织开展企业用工情况大检查,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各类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要进一步做好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工作。

3.各级各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把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宣传到群众、企业和基层单位,并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心和对再就业工作的支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尽快实现再就业。要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典范,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良好氛围。

[详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2002年6月19日湘政发[2003]1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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