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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责任的追究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30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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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承办人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反行政审批工作纪律:

1.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承办人员拒绝受理,或逾期仍不正式答复的不作为行为;

2. 受理申请后,无正当理由审批超时限的;

3. 违反审批程序,影响正常审批秩序的;

4. 违反审批条件,审批结果错误的;

5. 滥用职权、越权审批的;

6. 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谋取私利、违反党纪政纪的。

(二) 对违反行政审批纪律的行为,必须追究承办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处理:

1. 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承办单位领导对负责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对不作为行为责令改正;

2. 造成一般性不良后果的,由承办单位领导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按照责任轻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市局行风办向责任人发出《告诫书》,并按照《关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处理办法》处理;

3. 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或按党纪政纪处理。

[参见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的《关于外国人在京就业(就业申请与审批、劳动管理与监察)以及台港澳人员在京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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