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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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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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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通过个体经营、社区服务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当自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劳动者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就业登记。

2.劳动者失业的,应当自失业之日起60日内由劳动者本人到其户籍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

3.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由登记部门在《天津市城镇劳动者就、失业证》上进行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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