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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就业和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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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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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再就业指导中心 白景泽

劳动经济理论的基本概念,就业和失业的界定,有着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无论是确定国家、地区经济与社会地发展目标,还是为维护社会稳定所采取的对策措施,都离不开对人力资源就业和失业状况的统计分析。因此,了解我国几十年来有关就业与失业界定的改革发展,深化对其核心内涵的认识,学习和借鉴国际通行的标准定义,对于我们做好劳动和保障事业大有裨益。

(一)关于就业人的界定

几十年来,我国经济理论对就业界定给予的定义是:劳动者运用生产资料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得可赖以为生的报酬收入或经营收入的经济活动。也就是说,就业要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其一是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从事某种社会经济活动;其二, 这种劳动属于社会劳动,为社会承认;其三,这种社会活动可以取得生存的收入。

1994年,国家劳动部与统计局对就业概念进行的定义是:就业人员,也称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人员。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但又再次从业(有报酬或自营等各种方式)的人员,计为就业人员。就业人员中不包括从事经济活动就读学生。这实际是对就业人员的定义。在此之前的1982年我国人口普查中,对就业人口的定义是:1982年6月30日有工作并在6月份从事社会劳动16 天以上者,即为就业人口。

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科所在课题研究的报告中提出,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标准定义,凡是在一定年龄以上(我国规定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在调查参照期内为获得工资或薪金、利润或家庭收益而从事了一定量工作的人员都属于就业范围。根据这一就业概念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一、就业与生产资料所有制无关,劳动者无论在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民营企业,还是从事个体劳动,都属于就业者的范畴;二、就业与一定的劳动制度所决定的企业用工形式无关,劳动者不论是正规就业的固定工、合同工,还是非正规就业的弹性工作,不论是否有劳动关系,也不论具体劳动形式,均属于就业者;三、就业与国民经济部门无关,劳动者不论在何种经济部门从事劳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均是参与了就业活动的人;四、劳动者从事义务性劳动、社会性救济劳动、家务劳动或从事非法劳动,则不属于就业者的范围。

充分就业已经成为我国宏观众经济政策的重要标志。充分就业的概念始于英国学家凯恩斯的代表作《就业、利息和贷币通论》一书。这里的定义是:“在某一工资水平下,所有愿意接受这种工资的人都能得到工作。”凯恩斯把失业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两种。据此认为,只要解决了“非自愿性失业”人员的就业问题,就算达到充分就业。发达国家的经济学家还定量地对社会的充分就业与否进行界定。在20世纪50年代,他们认为,失业率不超过3-4%可算为充分就业。到20世纪80年代又提出,只要失业率不超过6%即为充分就业。

我国的理论界则将充分就业从两个方面予以考察。从劳动力供求相互关系看,所谓的充分就业是指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需求处于均衡,国民经济的发展充分地满足劳动者对就业岗位的需求的状态。此外,还可以从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管理来看,充分就业就是指总需求增加时,总就业量不再增加的状态。就是说,凡是接受市场工资率愿意就业的人都实现就业的状态。

(二)关于失业的界定

失业与就业相对应。所谓失业是指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需求在总量或结构上的失衡所形成,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的劳动者处于没有就业岗位的状态。国际劳工组织对失业给予的定义是: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的一种社会现象,其实质是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把失业看成是资本主义国家的特例。根据社会主义国家无失业论的固定思维模式,我国于1958年宣布已经彻底消灭了失业人口。在农村实行适龄劳动力自然就业,在城镇以待业表示劳动者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而未能就业的现象。1982年人口普查时做出了如下规定:在劳动年龄之内,有劳动能力的人要求就业而没有任何职业的人为待业。主要包括城镇待业青年和社会闲散劳动力这两部分。待业的实质就是失业,不但与国际惯例不符,更包含了众多的消极因素,一方面助长了待业者的就业依赖性,另一方面给国家背上了沉重的包袱。1993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四届三中会会决定,第一次把待业正名为失业。1994年来,我国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失业作了重新定义,提出失业人员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的人员。

失业定义具体包括以下五个层次:1、规定了劳动年龄,其下限即为《劳动法》所规定的16周岁,其上限为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2、劳动年龄内的人员是否具有“劳动能力”,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以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医疗鉴定机构的鉴定为准;3、调查期是指每季末最后一日之前的两个完整周;4、“无业”是指没有从事任何社会经济活动,也没有获得工资收入或其他劳动报酬、经营收入;5、“以某种方式寻找工作”指的是有求职愿望,并且采取刊登求职广告,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到劳动市场求职、托亲友介绍、为自谋职业做准备等各种有实际行动的方式求职。

1998年国家劳动部和统计局重新界定了“失业定义”,是指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内无业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下面5种人:1、16岁以上各类学校毕业或肆业的学生中,初次寻找工作但尚未找到工作者;2、企业宣告破产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3、被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4、辞去原单位工作后尚未找到工作的人员;5、符合失业人员定义的其他人员。

由此可见,下列人员不包括在失业人员中:正在就读的学生和转学人员;在调查期内种种经济类型单位中从事临时性工作并获得劳动报酬人员;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无业的人员;个体劳动者及帮工;家务劳动者;尚有劳动能力但需要特殊安置的残疾人;自愿失业人员及其他不符合失业定义的人员。

我国的失业统计与发达国家的失业统计存在着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统计的口径、失业数据的来源、失业年龄的规定、从业时间等方面。国外的失业人数是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全部失业人数,而我国的失业统计口径只限于城镇居民;国外失业数据的主要是来源是通过对住户的抽样调查获得的,而我国失业数据主要通过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的失业人汇总而来的;国外对失业者只规定年龄下限(如16岁),并无年龄上限界定,退休后继续寻找 工作仍算失业者;我国对失业者的年龄下限有规定(16岁),而且也规定了年龄的上限(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国外的惯例,一些国家通常对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的工作做出了规定,凡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劳动时间累加不足规定标准的人,被视为失业者,列入失业统计范围,如美国规定在调查国内工作15小时,法国规定每周工作20个小时,低于这些标准时间属于失业,高于这些标准时间属于就业。而我国的劳动统计中,则缺乏以劳动时间来界定失业的明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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