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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流入劳动力程序及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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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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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招用程序

(1)用人单位拟招用流入劳动力,必须先从本市城镇劳动力中招用,在市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公开招聘15日后仍未招到或招足的,方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招用流入劳动力。

(2)用人单位招用流入劳动力,必须按有关规定事先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证明本单位资质的法律文书(企业的营业执照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招用流入劳动力的批件、招聘简章和写明所招人员的工作、专业、人数、使用期限等内容的申请材料,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准后,方可招用。

(3)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准招用流入劳动力的单位,必须持本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批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招收。

2. 审批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流入劳动力,必须按下列要求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用:

(1)在本市城区(市内六区和其它区、县政府所在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及各区、县经济开发小区,下同)的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家庭)招用流入劳动力,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其中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新技术产业园区(简称"三区",下同)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经注册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2)在本市非城区的用人单位招用流入劳动力,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的区、县(含"三区",下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其中:中央、外省驻津单位、驻津部队,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在"三区"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经注册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3)个体经济组织招用流入劳动力,报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居民家庭雇用流入劳动力作家庭服务员的,直接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4)外省和本市农村成建制队伍,进入市内六区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有服务活动的,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进入本市其它区、县的,报生产、建设、经营、服务场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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