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使用的有关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30 22:40
人浏览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使用的有关问题

内容提示:

两项补贴的使用范围

两项补贴的标准

两项补贴的列支渠道

职业培训补贴的考核审批

职业介绍补贴的考核审批

监督检查

(一)两项补贴的使用范围

1、职业培训补贴使用范围

(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可补贴给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

(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本人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参加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的,职业培训补贴可补贴给失业人员本人。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2、职业介绍补贴使用范围

(1)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活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手续的,职业介绍补贴可补贴给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

(2)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并办理就业手续的,职业介绍补贴可补贴给失业人员本人。

(二) 两项补贴的补贴标准

1、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1)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按本人培训费用的90%、不超过800元的标准核定;培训时间较长、培训专业复杂、费用确实不足的,经批准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核定。

(2)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并办理就业手续,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末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可按照每人1500元的标准补贴给失业人员本人。

2、 职业介绍补贴标准

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人不超过120元的标准核定。

(1) 鼓励开展职业指导。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失业人员集中开展职业指导,按每人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2) 鼓励收集空岗信息。职业介绍机构收集并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公开发布空岗信息,经配置(介绍)失业人员办理就业手续的,按每人3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配置(介绍)失业人员并办理就业手续并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或配置(介绍)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失业人员以及失业现役军人配偶并办理就业手续的,按每人4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职业介绍机构配置(介绍)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季节工、钟点工等临时性工作且连续工作时间满2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次2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3) 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失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并办理就业手续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4) 鼓励开展定向培训。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联合举办定向培训,失业人员结业后直接被用人单位录用并办理就业手续的,除按规定拨付职业培训补贴外,按每人30元的标准补贴职业培训机构。

(5)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失业人员并办理就业手续、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30元的标准补贴用人单位。

(三) 两项补贴的列支渠道

市内四区失业人员的两项补贴,由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本级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五市三区失业人员的两项补贴,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由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从当地统筹的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 职业培训补贴的考核审批

1、职工培训机构经批准开办职业培训班,应在开班一周内持批准办班审批表、全部培训人员花名册,到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享受免费培训的失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经审查符合享受免费培训的失业人员,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按班次录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并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办班结束后,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组织培训结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并根据考核鉴定结果,经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并录入计算机信息网络后,填制《青岛市职业培训补贴审批表》,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职业培训补贴,应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记载情况,以职业培训机构经批准开班时享受免费培训失业人员的实有数为基数,首次考核鉴定合格率达到90%以上(含90%)的,按实有培训人数予以审批;首次考核鉴定合格率达不到90%的,按考核鉴定合格人数予以审批;首次考核鉴定合格率低于60%的,不予审批培训机构的办班资格。对首次考核鉴定不合格人员,职业培训机构应专门安排一次补考,所需费用由培训机构承担。

职业培训补贴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按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级次分别核拨。

2、失业人员经批准参加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业后应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经考核鉴定合格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岗位合格证书)、收费单据到原批准参加培训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失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自谋职业并办理就业手续后,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3、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在800元以上、1500元以内的,由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填制《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申报审批表》,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报批后按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级次分别核拨。

(五) 职业介绍补贴的考核审批

1、 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开展职业指导补贴,职业介绍机构申领收集发布空岗信息补贴、配置(介绍)失业人员补贴,实行季考核、季审批、季拨付制度。各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应于每季度末根据当季职业指导情况、空岗信息采用情况、配置(介绍)并办理就业手续的失业人员情况,分别填制《青岛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汇总表》及相应明细表,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各职业介绍机构应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本机构收集的空岗信息、开展职业介绍(配置)和办理就业手续,并认真记载本机构工作情况,对不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发布空岗信息、开展职业介绍(配置)和办理就业手续的不予计发相应的职业介绍补贴。

2、 职业介绍机构申领配置(介绍)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的补贴,应于每季度末根据当季配置(介绍)并办理临时性就业手续的失业人员情况,填制《青岛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汇总表》,并附《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通知单存根》、《失业人员停止临时性工作通知单》,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基层劳动管理所介绍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情况,由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汇总上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职业介绍机构和基层劳动管理所配置(介绍)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应为其出具《失业人员从事临时性工作通知单》。待工作结束后,凭用人单位签章的停工单及通知单存根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对未使用出工单和取得停工单的,不予计发职业介绍补贴。

3、 失业人员申领自谋职业补贴,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核发职业介绍补贴。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记载情况进行考核。

4、 用人单位申领提供就业岗位补贴,应填制《青岛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汇总表》并附《招用人员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市内四区用人单位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五市三区用人单位经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提供就业岗位补贴按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级次分别核发。

5、 职业培训机构申领开展定向培训的职业介绍补贴,应填制《青岛市失业人员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经所在区(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按失业保险基金统筹级次分别核拨。

(六) 监督检查

1、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申报两项补贴。对不按规定申报的,不予核拨两项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两项补贴的,一经发现,除追回冒领的金额外,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 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对两项补贴审核发放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建全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审查、审批程序。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将会同财政部门,定期对两项补贴申报、审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两项补贴的规范使用,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作用。

[详见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拨付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2月1日青劳社[2000]238号)]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