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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月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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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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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按月报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台帐

开设再就业政策咨询电话

(一) 按月报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于每月7日前报告上一月的工作进展情况,主要包括:

1、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制定出台情况;

2、《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情况;

3、建立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再就业资金投入情况;

4、税费减免、小额贷款和社保补贴等项政策的落实情况;

5、开展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情况;

6、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情况;

7、举办大型宣传、政策咨询、招聘等活动情况。

8、遇到的主要问题及政策建议等。

报告内容要重点反映各项工作新进展,已经报告的内容不必重复。报告中还要反映省(包括省会城市)的工作进展情况。我部将按月编辑整理,并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信息——落实再就业政策专辑》下发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同时抄送各地人民政府。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地市的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各地市的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

(二)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台帐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街道社区在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中,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建立再就业情况台帐,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计算机动态管理数据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开设再就业政策咨询电话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都要设立专门的再就业政策咨询电话,选派熟悉业务、责任心强的同志专门负责解答下岗失业人员的政策咨询,并接受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尽快予以核实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处理。

请各地从4月份起开始按月报告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即4月7日前报告3月份的情况)。同时,报告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再就业政策咨询电话号码,我部将在中央各大新闻媒体及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上予以公布。

联系电话:(010)84201652、84201056

传真:(010)84201652、84201651

[详见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月度报告的通知》(2003年3月17日劳社厅函[200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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