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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处罚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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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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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期限缴纳。对逾期缴纳的单位,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逾期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乡、镇、村办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标准和使用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参见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办法》(1993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2000年5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2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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