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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就业缴纳管理费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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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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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人就业管理费标准为用人单位所聘用外国人的年工资收入的3%,不足一年的按所聘月份工资收入之和的3%计算。就业管理费的50%返还用人单位所在市地劳动部门就业管理机构。

(二)外国人就业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应按国务院或省政府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和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三)省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收费前,应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所收取外国人就业管理费主要用于对外国人核查、证件表格印制、专业会议、其他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

[详见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关于外国人在我省就业缴纳管理费的通知》(1996年8月6日豫价费字[1996]163号、豫财预外字[1996]11号、豫劳业字[199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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