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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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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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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1.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交纳保障金的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和残疾人联合会制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

2. 企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者收支结余中列支。

3.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亏损企业,确有困难需缓交或者减免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4.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单位差额人数和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5.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在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20日内,应当按规定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交或者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除限期补交外,对逾期不交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6.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等支出,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存款利息按年度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残联另行制定。

8.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属地原则收取、使用和管理。

[详见《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就业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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