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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手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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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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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范围和作用:

凡本市城镇户口的劳动者统一实行《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流动、失业、培训,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况,是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求职登记和应聘就职的证件。

2.《劳动手册》的管理:

《劳动手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经区县劳动保障局加盖钢印后,通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发给。《劳动手册》在劳动者失业期间,由本人保管;在劳动者从事全工时制工作期间,由用人单位保管。

3.《劳动手册》的发给:

(1)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应属毕(肄)业生,在学生毕业前3个月内,由学校持学生名册到学校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区县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区县职介所)办理《劳动手册》。具体办法另定。

城镇初、高中毕(肄)业生,还须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劳动手册》。

(2)企业中的原固定工暂不发《劳动手册》,待与企业组织、解除劳动关系退回地区后,按规定向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时发给或换发。

企业中的原固定工在职期间被其他单位招收录用的,由录用单位凭原单位出具的退工通知单(原单位应注明原为固定工),按《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到区县职介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时发给。

(3)协保人员等特殊身份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申办《劳动手册》。

(4)其他失业人员,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后发给。

4.《劳动手册》的用工记载:

(1)本市用人单位录用本市城镇劳动者为全工时制职工的,可到就近的区县职介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劳动手册》由区县职介所受理招工登记备案时记载盖章。

(2)区县职介所在受理招工登记管理手续时,应根据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在《劳动手册》里用好记录,经校对盖章后,把《劳动手册》交退用人单位保管。

5、《劳动手册》的退工记载:

(1)单位与全工时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填写退工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在被退人员《劳动手册》和《劳动力登记表》上做好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的记载并盖章。退工通知单(第三联)和《劳动手册》交被退人员本人。

(2)被退人员本人凭《劳动手册》、退工通知单和本人有关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小时用工等非全工时制职工《劳动手册》中的招工和退工记载,另行规定。

6、《劳动手册》的培训内容记载:

《劳动手册》中培训内容栏,由培训单位、区县职介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7、《劳动手册》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记载:

《劳动手册》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栏,由受理的区县职介所和街道(镇)劳动服务所记载。

8、有关规定

(1)持有《劳动手册》的劳动者,如发生出国定居、退休、死亡、被判刑和劳教等情况,《劳动手册》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

(2)《劳动手册》如有遗失,由本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补领手续。

(3)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实行《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用人单位招收录用的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仍按原规定,凭乡镇劳动服务所出具的"农村富余劳动力证明",由录用单位到区县职介所办理招工登记手续时,发给《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单位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农村合同制工人劳动手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回。

(4)本市蓝印户口劳动者,实行《劳动手册》制度另行规定

(5)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实施。

(参见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实行〈劳动手册〉制度意见的通知》(2001年3月16日 沪劳保就发[200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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