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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流动就业管理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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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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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和管理

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取缔非法劳务中介

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和“搭车”收费

(一)严格按规定标准收费和管理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组织劳务输出中,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劳动厅关于全省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收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2]60号)一次性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其标准不得超过50元,并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03]14号)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二)建立健全收费制度,取缔非法劳务中介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流动就业管理服务收费中,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不法劳务中介要坚决取缔。

(三)严格强行服务、强行收费和“搭车”收费

在流动就业管理和服务中,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是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就业服务机构应尽的职责,不得借维权之名收取或变相收取农民工任何费用。严禁强行服务、强行收费,严禁利用办理流动就业证(卡)等手续的机会“搭车”收费。

[详见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严禁流动就业服务乱收费的通知》(2003年8月18日 川劳社函[2003]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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