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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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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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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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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限制,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

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加强管理和服务,努力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其综合素质

加强引导扶持,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做好服务和督查工作

(一)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

1、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务工的项目和手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取消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不得干涉企业自主合法使用农民工。要严格审核、清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手续,取消专为农民工设置的登记项目。各行业和工种尤其是特殊行业和工种要求的技术资格、健康等条件,对农民工和城镇居民应一视同仁。在办理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和企业用工的手续时,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越权对农民工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检查、督促落实。

2、依法做好土地流转工作

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外出农民工转让承包地使用权。不得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农民的承包地。严格执行国家的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在规定承担的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3、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简化农民进城落户的审批手续,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农民进城的门槛。对县级市城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只要有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应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对大、中城市,应放宽政策,取消进城人口计划指标管理,取消附加条件限制,进一步放宽购房入户、投资入户、城区务工经商落户的条件。

4、改进计划生育服务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对进城务工人员与居住地人口同管理、同服务。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制度、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和计划生育信息登记管理制度,并做好计划生育方面的基础知识教育,依法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要求外出务工人员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各用人单位要具体负责做好农民工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二)规范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1、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要明确规定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及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对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对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要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2、确保农民工工资待遇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建设、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重点做好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3、依法落实社会保险

要加快建立和规范适合农民工外出务工就业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务工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尽快建立工伤、生育保险制度,组织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农民工应与城镇工一视同仁,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解决农民进城务工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障办法和途径,帮助他们解决务工期间的医疗困难问题。

4、为农民工提供劳动保护

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生产安全设施、劳动保护条件和责任安全保险措施。对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进行培训,同时要加强安全防范。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建立重大职业病医疗保障制度,由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单位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统筹解决务工期间出现的职业病大病医疗费用。农民工因公负伤、致残、死亡的,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5、 改善农民工生活条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民工医疗卫生和保健纳入工作范围。卫生部门要定期做好农民工的计划免疫和健康教育工作,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卫生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用人单位要为农民工提供安全、卫生的住房等生活设施。农民工每人居住面积不得低于4m2,不得使用大通铺。在农民工居住比较集中的地段,当地政府要努力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条件。

6、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强队伍建设,保证工作经费。加大维护农民工权利的执法力度,加强对企业用工监察,及时纠正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随意压低、拖欠、克扣工资、延长劳动时间、拒缴社会保险费等行为,依法查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加强管理和服务,努力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

1、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的归口管理。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取消地域、身份、户籍、行业等对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就业的限制性政策。尽快建立和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城乡对接的网络化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地发布就业需求信息和传递各种类型的劳务信息,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降低劳务输出成本。加快发展劳务中介组织,引导和鼓励各种经济成份创办劳务输出、输入服务型企业或经济组织,组织农村劳动力有序、稳定地输出、输入。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办跨省、跨境的就业服务中介机构。注重劳务输出经纪人队伍的培育,充分发挥能人的带动作用,积极引导劳务输出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

2、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

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经费预算要改按户籍学生人数下拨为按在校学生人数下拨。输入地全日制中小学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费,不得巧立名目加收代培费、借读费、集资建校费、赞助费等针对外出务工人员子女收取的费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费用。要多渠道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对农民工比较集中、子女就学比较多的地方,输入地政府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难的问题。输出地政府和教育部门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应无条件地接收,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3、要加强输入地和输出地信息沟通

输出地和输入地要坚持平等协商、互惠互利、协调发展的原则,在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等方面密切合作,通过建立区域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成立劳务协作区、建立劳务基地以及开展经济援助或扶贫等形式,实行对口劳务输出,实现农村劳动力跨省和在全省范围内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4、建立和完善务工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

各级法制部门应加强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及时研究出台新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依法规范劳务市场,处理劳务纠纷、打击违法犯罪、维护合法权益。要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的宣传和普法教育,帮助外出务工者在增强法制意识、公民意识的同时,增强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主意识。

(四)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提高其综合素质

1、加强农民工培训的统筹管理

农民工的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归口管理。各级各类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要整合教育资源,继续加大职业教育比例、结构、布局调整的力度。要根据市场对劳动力的技能需求,不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各级政府要加大培训经费投入,每个县至少要重点扶持一所职业培训基地,对农民工执行减半收费培训,降低农民工参加培训的成本。努力提升初级劳务人员队伍,壮大中级劳务人员队伍,发展高级劳务人员队伍,尽快形成初、中、高级劳务人员梯次结构。

2、充分发挥职业培训的主渠道作用

现有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就业培训中心要适应劳务输出由体力型、数量型向技能型、质量型转变的要求,建立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基地,积极面向务工人员开展各种职业技能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输出”原则,对外出务工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求职知识、城市生活常识等方面的培训。大力开展以基建、机械、电子电工、酒店管理等为重点的应用性专业培训。对承担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可视同教学机构对待,享受有关减免税费的待遇。要创新农民工的培训手段,充分运用现代传媒特别是广播电视开展电化教学。电视台(站)、电台(站)要开设固定的劳动技能培训栏目。用人单位应对所招用的农民工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和生产安全培训。劳动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对各类培训机构加强监督,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

3、大力推行“订单式”劳务培训

积极选择沿海发达地区效益好、规模大、用工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与其签订定向培训和定向安置的协议,坚持“以需定培”,逐步建立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就业培训机制。努力培育和创立劳务培训输出示范基地。

(五)加强引导扶持,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

1、引导扶持具有资金和技能的农民工返乡创业

要大力引导返乡务工人员到城镇和工业园区投资办厂创业,并将其纳入城镇和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从2004年起,省在安排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乡镇企业发展资金时,要把返乡务工人员投资办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各市州、县市区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返乡创业人员投资兴办的科技型、外向型、农产品加工型等创业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投资项目,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创业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对返乡创业人员投资供水、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优先争取安排国债资金。要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爱护、培养农民工群体,优秀农民工和返乡创业人员要逐步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对有突出贡献的返乡创业人员,可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

2、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税费优惠

对安排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所办服务型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其他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以上的,享受劳服企业优惠政策。对返乡农民工创办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并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直接向农户收购免税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的返乡创业人员兴办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对返乡农民工收购、兼并、参股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享受国有和集体企业改革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3、加大对返乡创业人员信贷支持、金融服务力度

县市区以上政府要将其纳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信贷手段引导扶持;对于企业的信贷需求,要简化手续,积极支持,加大信贷投入比重。对返乡创业人员创办中小企业或从事农产品加工,银信部门要足额提供所需贷款,财政给予贴息扶持,2万元以内全额贴息,2万元以上按适当比例贴息。要全面制定和实行适应回乡务工人员创办企业特点的信用等级评估和授信制度。大力推进适应返乡创业人员创办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开办无形资产抵押贷款、动产抵押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和同一区域、行业优质民营企业联保互保贷款。对信誉良好、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返乡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实行“主办银行”和“客户经理”制度。运用信用证、保函、商业汇票等多种信用形式,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发展。保险公司要扩大和优化返乡创业人员创办企业的承保范围和服务。

4、优化返乡创业人员创业环境

要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供各种有效服务,努力改善返乡人员创业环境,激励农民工资本投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改进服务方式,提高行政效率。严禁对返乡务工人员创办企业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索、拿、卡、要”。执法部门要加大为返乡创业人员服务力度,主动帮助其完善手续、遵纪守法,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服务,只罚款、不纠正等行为。要把服务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评价行风和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

(六)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做好服务和督查工作

1、进一步加强领导

省成立发展农村劳务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计生委、省农办、省地税局、省广电局、省工商局、省乡镇企业局、省扶贫办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健全发展劳务经济工作领导机构。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2、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县(市、区)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当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进行统筹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2002]18号)精神,切实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建设。劳务输出人员较多、就业服务工作较重的乡镇,要单独设立劳动保障站;其他可按中心区域设置,一站辖2~3个乡镇。劳动保障站配备2~3名工作人员,行政上隶属站址所在的乡镇政府,业务上接受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劳动保障站应做到机构、编制、人员、职责明确,工作经费落实,场地设施配套,规章制度完善,工作服务规范。

3、加强对外出农民工的跟踪服务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出省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在湘籍务工人员集中的省市,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可设立劳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劳务信息的收集提供、集中往返农民工的组织协调、劳动纠纷的协调处理、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等。未设办事机构的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上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

4、加强宣传督查

要运用各种媒体和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发展劳务经济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劳务输出和返乡创业的先进典型,创造发展劳务经济的良好氛围。要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目标,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目标考核体系,制定科学考核办法,加大目标考核力度。要建立健全发展农村劳务经济工作督促检查机制,把日常督促检查、专项检查和民情调查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发展劳务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各项政策措施和目标任务的落实。

[详见中央湖南省委《关于加快发展劳务经济的决定》(2003年11月10日湘发[200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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