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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入境就业需交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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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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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入境就业需交管理费

(一)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收取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费的函》(鲁劳社办函[2001]97号)的规定精神,各单位申请办理境外人员入境就业手续时,应按聘用期限,一次性缴纳就业管理费,其标准为:台港澳就业人员每人每月70元,外国人每人每月120元。

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费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向省缴纳。

(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812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1994] 81号文件规定,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办理《就业证》,每人收取工本费10元。

[详见青岛市劳动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收取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管理费的函》的通知(2001年7月2日青劳社[200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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