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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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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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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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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税务部门优惠政策

劳动保障部门优惠政策

工商部门优惠政策

财政、物价、金融部门优惠政策

公安、交通部门优惠政策

文、教、出版部门优惠政策。

环保、人防部门优惠政策

(一) 税务部门优惠政策

1. 社区就业税收优惠

(见:一、开展社区就业工作)

2. 承包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减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土地使用费(见:湘发[19]12号)

3. 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开业1年免征所得税,营业税给予优惠支持(见:湘发[19]12号)。

4. 下岗职工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税务登记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号)。

(二) 劳动保障部门优惠政策

1. 可享受免费培训一次、免费职介三次。

2. 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劳务输出,免收培训费、职介费。

3. 办理劳动事务时,免收代理服务费。

(三) 工商部门优惠政策

1. 申请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工商、城建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1年内减半或免征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见:湘发[19]12号)。

2. 申请工商登记注册的要优先办理,简化和及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 经批准后,可从事临时经营。

4. 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见:工商个字[19]120号)。

5. 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营业执照"工本费和"开业登记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号)。

(四) 财政、物价、金融部门优惠政策

1. 财政部门。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租赁或占用国有资产的,经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免1至2年国有资产租赁或占用费(见:湘发[19]12号)。

2. 物价部门

(1) 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验资、评估、鉴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2) 再就业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管理费,一律减半收取。

(以上两项见:湘价费字[19]99号)。

3. 金融机构

(1) 从事个体经营、家庭手工业或开办私营企业,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给予贷款支持(湘发[19]12号)。

(2) 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的,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见:银行[19]278号)。

(五) 公安、交通部门优惠政策

1. 公安部门

(1) 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驾驶证"、"非机动车牌照"的工本费,减半征收。

(2) 报考汽车驾驶证考试时,考试费用减半征收(见:湘价费字[19]99号)。

2. 交通部门。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证"、"公路运输业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号)。

(六) 文、教、卫、出版部门优惠政策

1. 文化部门。再就业过程中需依法办理的"文化市场经营许可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号)。

2. 教育部门。生活特别困难的,其子女就学减免学杂费(见湘发[19]12号)。

3. 卫生部门。需依法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号)。

4. 新闻出版机构。需依法办理的"书刊经营许可证"的工本费,减半收取(见:湘价费字[19]99号)。

(七) 环保、人防部门优惠政策

1. 环保部门。从事饮食加工、印刷等行业,排污费免缴,只缴超标准排污费。

2. 人防部门。免收"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

(以上两项见:湘价费字[19]99号)

[详见湖南省劳动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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