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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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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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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我省贯彻原劳动部、公安部、外经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以下简称《规定》)的实施细则未下发前,凡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的就业期限均定为1年(护照有效期不满1年的除外)。就业期满需延长期限的,须在《外国人就业证》期满30日内报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

(二) 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须提供如下文件、材料和有效证件:

1.市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中央、省属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书面报告;

2.拟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3. 用人单位拟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原因的报告;

4. 原经省劳动保障厅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

5.《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登记表》一式3份;

6. 近期免冠正面二寸照片3张。

(三) 外国人就业期满不申请延期的,须在出境前缴回《外国人就业证》。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中央省直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外国人就业证》的收缴工作,并将收缴的《外国人就业证》务于每年年底前缴省劳动保障厅。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关于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8月16日鲁劳发[1996]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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