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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招用人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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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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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在经过省外贸厅获得批准证书,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在市外经贸局获得批准证书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营业执照的,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招聘员工应出示《劳动用工登记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招用员工后,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办理《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员工就业证》,并进行就业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招聘人员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员工被录用后,应按照要求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员工履历表》,并由用人单位存入本人档案。

(五)已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2002年9月底以前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补办《劳动用工登记证》。

(六)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名称、地址、类别和范围发生变动,应及时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或授权的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劳动用工登记证》变更手续。

参阅文件:

《关于规范我省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劳动用工管理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2002]34号,200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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