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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征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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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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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征地人员

(一)凡征地安置征地剩余劳动力(注:被招工人员是征地村的村民,或外地迁入三年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安置到村、镇企业或区属集体企业的女性可放宽到55周岁以下),招用单位需填报下列材料后,到广州市劳动服务公司社会劳动力管理科(以下简称"社管科")办理审核及招工手续:

1.《征地"农转非"指标分配通知书》。

2.《征地通知书附表》。

3.《劳动力安置报告》(须村委会、镇政府、征地单位、受委托安置的单位盖章)。

4.《征地"剩余劳动力"招工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征地剩余劳动力由区(县)以下单位安置的,社管科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并为招工单位办理招用工和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三)征地剩余劳动力由村、镇企业安置的,社管科在《审批表》上加盖公章后,由征地所在区劳动服务公司办理招用工手续参照区、街集体所有制招用工管理办法)。安置单位必须被征地单位,以及征地剩余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或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劳动合同以及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四)办理征地剩余劳动力招工手续后,区(县)以上安置单位凭《审批表》,村、镇企业安置单位凭劳动合同或征地劳动力安置协议书到社管科办理《安置征地劳动力人数证明》。如征地剩余劳动力全部安置完毕,社管科出具两份《安置征地劳动力人数证明》。有关单位分别到征地所属区公安分局和广州市房管局、国土局办理转户和领取用地证手续。征地剩余劳动力部分安置,社管科只出具其中部分"剩余劳动力"安置的证明,有关单位到被征地所属区公安分局办理转户手续。征地单位按《安置征地劳动力人数证明》上实际安置的劳动力人数,给安置单位划拨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参阅文件:

《关于征地农转非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1999年2月5日,穗劳函[1999]44号)

《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9日,穗常发[1997]109号)

《关于征地剩余劳动力安置问题的通知》(穗劳服字[1997]10号)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劳动法〉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1997年12月11日,穗劳法字[19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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