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简章
1.企业招收职工应制定简章。招聘简章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企业名称、地址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 招收职工的理由;
(三) 招收的时间、方式、条件、数量、对象和范围;
(四) 招收的职工所从事的工种、岗位;
(五) 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2.招聘简章应当报招收职工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予公布。劳动行政部门发现企业的招聘简章不真实或不合法,应及时责令企业纠正。
3.企业发布的信息不得与招收职工简章相违背。发布招收职工信息的程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招聘渠道
企业可以自行组织招收职工,也可以委托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职工。
(三)招聘的要求与程序
1.企业招收从事技术工种、特种作业的职工,应优先从经过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招收。
2.企业确需招收未满16周岁的人从事文艺工作、体育运动和特种工艺作业的,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3.企业跨地区招收职工,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劳动行政部门应自收到招收职工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省外企业到我省招收职工,凭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的介绍信和本企业的招收职工简章向招收职工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登记。
5.国有企业按规定从农村招收转户粮关系的从事矿山井下、森林采伐、盐业生产、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的职工和民族自治州(县)的国有企业按规定从农村招收转户粮的关系的职工,须经市(地、州)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此范围以外的企业按规定从农村招收转户粮关系的职工,须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6.除乡镇企业外,其他企业从农村招收不转户粮关系的职工,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劳动力供求结构和岗位分类实行适度调控,具体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7.企业招收职工,应公布考核结果和录用人员名单,并将招收职工情况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8.企业应于招收职工后30日内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招收职工后,应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企业招收职工后30日内未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招聘禁止行为
1.违法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人;
2.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其他禁忌作业、岗位劳动。
3.招收妇女从事国家规定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
4.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
5.故意招收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单位不同意其兼职的人员;
6.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
7.以求职者缴纳集资费、股金或其他成名的费用为前提招收职工;
8.以欺骗方式招收职工;
9.扣留求职者的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五)违法处罚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1) 招收职工简章未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或未予公布的;
(2) 在招收职工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录用而拒绝录用妇女或者对妇女提高录用条件的;
(3) 故意招收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单位不同意其兼职的人员的;
(4) 以欺骗方式招收职工的。
2.企业违法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可按每招收一人给予3000元至5000元罚款的处罚。
3.企业招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其他禁忌行业、岗位的劳动,或招收妇女从事国家规定妇女禁忌从事的劳动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纠正,并可按每招收一人给予3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4.企业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以求职者缴纳集资费、股金或其他名目的费用为前提招收职工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退回费用,并可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参阅文件:
《企业招收职工规定》(省政府令第84号,199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