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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职工不得非法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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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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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方面,北京市和国家都有明确的规定,即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集资款、风险抵押金、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因为这种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17条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参考文件:

《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京劳协发[1995]118号,1995年3月8日)

《北京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劳部发[1995]346号,1995年9月6日)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199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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