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招聘人才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1 04:36
人浏览
(一)人才应聘的规定

1.人才的范围:

(1)在职和非在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中等以上专业学校的毕业生;

(3)留学回国人员。

2.人才应聘需带的资料

必须携带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职称资格证等有效证件,并如实提供本人履历。

3.在职人员另有应聘的规定

(1)在职人员应聘到其他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2)在职人员拟应聘到其他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成形式向本单位提交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本单位应当在30日内答复。逾期不答复,或者因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4.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合同

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的,应当在自愿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用人单位招聘人才的规定

1.用人单位委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招聘人才,应当提交其设立的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有关材料。外省用人单位到我省招聘人才还需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有关证明。

2.用人单位招聘人才的广告必须真实,经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依照有关规定发布。

禁止在非指定的地点张贴人才招聘广告。

3.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也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禁止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人才招聘骗取钱财。

4.用人单位聘用兼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征得拟聘人员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同意。

参阅文件:《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72号,1998年2月29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