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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能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吗?(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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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0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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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提示】

  劳动者能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吗?

  【案情】

  罗小东是河南省南阳市棉纺厂计划外临时工,由于曾经遭遇车祸,属于智力四级残疾人。2002年1月,罗小东与棉纺厂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又续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罗小东因治疗需要,住院时间累计长达109天。由于智力障碍,罗小东根本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合同期届满后,棉纺厂没有与罗小东续订劳动合同,但是也没有及时办理合同终止手续,而罗小东则继续留在工厂工作,不过每月领取的工资比以前少了200元。2005年10月,棉纺厂终止了与罗小东的临时雇佣关系。罗小东不服,向南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棉纺厂续订劳动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棉纺厂在原合同期限届满后终止合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之处。罗小东不服仲裁裁决,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棉纺厂续订合同,并且补发自2004年1月至2005年10月每月少发的200元工资。

  法院经审理判决:棉纺厂补发给罗小东自2004年1月至2005年10月每月少发的200元工资,驳回原告罗小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立即终止执行,终止后是否续订合同,得视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还必须经双方同意。在本案中,棉纺厂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虽没有及时与罗小东办理合同终止手续,但是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按法律规定已经终止。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要求续订合同,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不可能产生新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由此可见,罗小东要求续订合同,必须征得棉纺厂的同意,否则,仅有劳动者一方要求续订合同是无法使合同效力延续的。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相应的终止手续,如果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劳动者继续从事原劳动的,双方即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因此,2004年1月至2005年10月这段时间,视罗小东和棉纺厂继续存在劳动关系,棉纺厂应该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时后,享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一般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伤残等级,其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续订劳动合同。也就说劳动者经职业病或工伤鉴定,其伤残级别达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时,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享有续订劳动合同的权利。(2)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这种情形是当劳动者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待遇,在医疗期内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劳动合同应当继续顺延至医疗期满,或者续订至医疗期满。而对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情形,同样应当自动顺延或者续订至期限届满。(3)依据部分省市规定,依法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例如,依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事人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的,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但是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劳动者享有是否续订的选择权,而用人单位则没有选择权,这也从另一个层面体现了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原则。故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需要终止的情况下,都应当积极履行终止手续,避免在此问题上出现争议。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3条

  《劳动合同法》第42,44条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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