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没有约定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对方当事人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或者第一百○二条的规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业务培训等提高劳动者技能的事项、服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劳动者在服务期限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按比例承担退赔未履行服务期应分摊的培训费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所称培训费用,不包括劳动者维持从事特种职业所需例行训练、检验所需的费用。
(理由:培训费按比例赔是现行做法,应予明确。某些特种职业例如会计师,每年需要例行培训,也是从事这些职业资质所必须的,应当由所在单位承担,有的职业需要定期复训,复训有效期仅仅为一年或者半年,已经发生案例中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要求从头算起,这对劳动者不公平,助长了单位改进怠于改善劳动环境和改进管理的惰性)。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明确;
(二)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确定的工资性劳动报酬或者约定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
理由:佣金制的劳动者不一定拿到实际报酬,但劳动关系也应当受到保护。
(三) (基本条件如何认定? 这条规定不好操作,何况过于严格对保护劳动者不利,不符合劳动法立法目的。例如,有的公司在外地聘用一个人要求其自行拓展市场,并约定销售按提成计酬,但是未给任何条件,仅仅是一个销售员名义,是否认定算是提供基本劳动条件呢?建议不如删掉此项)
第二十一条 事实劳动关系为没有确定期限的口头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前款情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其实际控制的集团内部对劳动者调动工作或者以不同公司名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
理由:有公司为规避连续工作满10年签订无固定期限的法律要求,以不同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签约,变更不同劳务派遣单位等方式签约。[page]
第二十三条 劳动者违反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二条规定请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商业秘密做出不合理或者过于宽泛的解释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无效。
(理由:现在有些用人单位为了保密,对商业秘密作出过于宽泛的解释,动辄以侵犯秘密为由限制劳动者,并以在工资里划出一块作为保密费等方法,规避法律,这样损害了劳动者的权利。而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对公司规章制度、商业秘密没有解释权,导致制度和商业秘密成了口袋,随时可以用来套用。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不可能有能力与单位就制度是否合理、保密范围是否合适进行谈判。建议解释对用人单位指定规章制度和确定保密进行限制。)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竞业限制和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劳动者举证证明未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请求减轻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有约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的条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理由:根本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有时不亚于解除,例如,聘用的总经理、工程师改为门卫,但是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所以,必须对用人单位当方面变更作出限制。
(二) 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致使劳动者解除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拒绝在竞业限制期内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四) 劳动者超过竞业限制约定时间或者从事的相关劳动不会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五)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业对劳动者职业的劳动保障规定,或者不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威胁劳动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
第二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求变更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或者行业限制范围的,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从事的劳动不可能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该地区或者该行业的实际情况,对竞业限制的期限或者行业范围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而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在司法机关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被宣告无罪后,劳动者以自己没有过错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page]
用人单位不实举报导致劳动者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判刑,劳动者被宣告无罪或者案件撤销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限制人身自由期间的工资损失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以被害人已经获得国家赔偿抗辩的,不予支持。
理由:近年来,对于本来应该是民事争议的案件,因为民事诉讼周期长,不能立杆见影,不少公司采取刑事的办法对员工打击报复,典型的如华为与员工的案件。本来是民事起诉在先,后来改为向远在佳木斯的警方报案。这类案件如果不对公司进行制裁,严重侵犯人权。
此款应删除。容易被利用。如果有这种情形用人单位自会援引劳动法,不必另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依法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或者规章制度不合理,或者未对劳动者公示的,当事人请求不予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理由:用人单位可以制订规章制度但是必须进行限制,有的要求过于苛刻,随意解释,无法保障劳动者权益。)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规定很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神,在我们讨论时大家一致赞扬并认为是进步)
第三十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订立的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但是赔偿低于法定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劳动者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低于法定标准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由:有时候部分无效对劳动者更有利,应当把选择权交给劳动者.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委托该省级劳动能力委员会另行组织人员重新鉴定。理由:原来的表述存在技术上问题,正如发回重申必须另组合议庭一样,如果鉴定不另组人员那么公正性就值得怀疑。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同意续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双方续签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六十日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要求将正在履行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age]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履行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的范围包括劳动者按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得到的工资和享有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采用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不同公司作为签约方以规避连续工作满十年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经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方在调解时有让步但起诉时要求不履行调解协议方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的,应予支持。理由:调解时维权者都是为了减少时间精力成本,如果无法减少,不能剥夺其依法索赔的权利。就如同执行时的和解协议,如果不主动履行,就应当恢复原来的状态强制执行。这样可以鼓励当事人诚信履行,也不会放纵不诚信的拖延不履行行为。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的培训费用赔偿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没有培训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特种职业所需的例行培训,其培训费用的索赔计算周期不得超过该培训的有效期。
单位解除合同未履行通知工会等程序的,无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并陈述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或者提出初步证据的,用人单位对未违反有关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出证据或者劳动者提出问题单位不能举出相反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
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无合法理由的,按照辞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劳动争议一方以对方在仲裁阶段举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或者超过举证期限,仲裁阶段未提交或者未按时提交的,或者不是新证据的,当事人请求对该证据不予质证的,应予支持。
劳动仲裁阶段被诉人提出反诉的且合并审理的,裁决后双方都起诉的,应当合并审理。仲裁阶段未提出反诉但是在诉讼中提出的,不予受理。但是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方在诉讼中请求超出原请求的,在超出的部分,不受此限。
当事人以行政规章为依据仲裁请求,若仲裁委以不属其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诉讼中要求法院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行政法规为依据作出裁决。[page]
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 年月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在本解释施行后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