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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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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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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的编号

北京市于1993年1月颁发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编号办法》,这套办法包括个人保险编号办法、缴费单位编号办法、县(市)及其以上单位保险编号办法。

1、个人编号

个人保险编号办法是针对保险对象个人的,保险机构为每一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建立保险档案,并进行编号。称之为个人保险编号。

个人保险编号由10位阿拉伯数字构成,从第一位到第十位代码的含义依次为:1-2位代表乡镇或企事业单位;3-5位代表行政村和县、乡镇企事业单位,其中将"000"分配给县办企事业单位:"001-099"分配给行政村,"101-999"分配给乡镇办企事业单位;6-7位代表保险对象个人出生的年份,在这里只取年份的后两位数,与个人身份证号码中的7-8位相同(注:对于新版身份证与其9_10相同);8-10位代表同一年出生的保险对象的序号。

2、 缴费单位编号

缴费单位编号办法是针对具有收缴保险费职能的单位的,缴费单位编号是指对负有收取本单位保险费责任的单位而编的一套代码。

缴费单位编号由六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从左至右的编号含义如下:1-2位,01-98表示单位所在村,00表示县办企业,99表示乡镇办企事业单位;3-4位,01-98表示单位所在村,00表示县办企业,99表示乡镇办企事业单位;5-6位表示缴费单位序号,00为行政村的尾数,01-99为企事业单位的尾数。

3、 县及其以上单位保险编号

县及其以上单位保险编号办法是针对县级农保管理经办机构的,县及其以上单位保险编号以GB2260-9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为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的单证

单证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流程中所使用的表、单、证、卡、册的总称,不包括财会所使用的帐簿、报表、票证等。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农保单证分缴费期和给付期所使用的两部分。

缴费期的标准单证有:个人缴费证、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缴费明细表,个人缴费记录卡,编号单位编码一览表,缴费单位编码一览表。

给付期的标准单证有:养老金申领名单,养老金领取明细表,养老金发放汇总表,个人领取证。

养老金的缴费流程

1、 村级及乡镇办企事业单位

(1) 为参加保险个人编个人保险号码,进行个人基本情况登记

(2) 填写个人缴费证,发给保险对象持有

(3) 缴费保险管理机构

2、 乡级保险管理机构

(1) 填写个人缴费记录卡,留乡镇存档

3、 县级保险管理机构

(1) 做好编号单位和缴费单位的编号

(2) 将个人基本情况和缴费明细录入计算机存档

养老金的给付流程

给付工作以县乡两级管理机构负责为主。

1、 个人

保险对象在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应向的在行政村或所在企事业单位的代办员申请办理领取手续。本人的户口薄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应做为申报的证明材料,在代办员的指示下,填写领取申请表,交回缴费证。待缴费单位和乡镇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完有关手续后,领取人会接到通知,到村或乡领取养老金。

2、 村级及乡镇办企事业单位

(1) 缴费单位填写"领取养老金申报单"

(2) 收回保险对象的"缴费证"

(3) 上报乡镇保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3、 乡级保险管理机构

(1) 对保险对象进行领取资格的审查

(2)确认领取资格后,将"领取养老金申报名单"、"缴费证"和个人的"缴费记录卡"上报区县保险机构。

4、 县级养老保险机构

对保险对象领取资格进行审核,确定养老金领取标准,填写"领取证",将领取证下发领取人,个人的发放记录卡存乡保险管理机构。

5、 乡级保险管理机构

发放养老金,乡领取人需在领取人的领取证盖章,领取人必须在"养老金发放记录卡"上签字。

保险关系转移

在缴费期间,保险对象因户口迁移等原因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经农保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迁出、二是迁入、三是本县(市、区)内转移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农保管理机构办理手续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农保管理机构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县级农保管理机构。县级农保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确认其转移资格,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县(市)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县(市)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迁入的缴费单位。在收到迁出县(市)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市县的农保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

本县(市、区)内转移,除了缴费单位变更以外,其他保险关系不做变更。

退保手续

以下行为视为正常退保:

(1)保险对象户口由农村转为非农村户口,

(2)保险对象户口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3)保险对象在缴费期间死亡的。

保险对象退保可由其保险关系所在的缴费单位代为向乡镇养老保险经办部门提出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管机构审核、界定并做出退保处理。

个人帐户计帐办法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帐户管理,采取分段复利计息的办法,保证参保人员10年的领取期。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职能

(1)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宣传政策。

(2) 经办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包括个人帐户的登记建帐、档案管理及其他日常工作。

(3) 负责保费的收缴和养老金的给付。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联系电话:

朝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65859284

海淀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62178960

丰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63729810

大兴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69222622

通州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69543743

顺义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69421245

昌平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69712828

房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89336160

平谷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69962312

延庆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69186576

怀柔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69687734

密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69056226

门头沟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69844706

石景山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68848146

农村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2001年投保新增3万人,覆盖人数达到40万,全年发放养老金440万元。

参见:《2001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保障范围:

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均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2、待遇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为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两种。

(1)农村五保对象;孤老烈军属等特殊优抚对象困难户;原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无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以及其他特殊生活困难人员等,按照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待遇。

(2)农村五保对象除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再附加保障金的10%作为生活补助费,并按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确保其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的65%,不足部分由区县和乡镇财政予以补足。原民政部门管理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国民党起义投诚、宽释及特赦人员等特殊救济对象,如其原来享受的生活救济标准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按照原救济标准发放。

(3)其他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对象,均按照其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低保待遇。

(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政府自行确定。各区县要本着既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又考虑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既保障低收入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克服依赖思想、调动劳动生产积极性的原则,按照维持当地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需要,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各区县民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农业、统计、物价等部门提出保障标准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一般每年度调整一次。

3、收入计算: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按照家庭所有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的总和计算。农村居民根据有关规定所享受的奖励、荣誉津贴,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的抚恤补助、优待金,以及临时性社会救助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4、申领办法:

(1)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村委会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确认其符合申请条件后填写申请表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负责将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乡镇政府委托村委会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

(3)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受理、审批和保障金发放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各区县、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保障标准或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4)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村委会,村委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待遇的手续。民政部门每年应对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复审。

5、资金管理:

(1)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政府负担,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市财政将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素纳入市财政对区县财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区县的基本需求。

(2)每年年底前,由各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所需保障资金的基础上,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按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算,及时将保障金拨付乡镇政府,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3)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采取多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补贴,对农村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在就医、就学等方面给予优惠或照顾。要广泛动员社会民间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等形式,支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

参见:《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市民政局)

执行日期:2002年4月23日

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新增投保2万人,覆盖人数达到40万人,全年发放养老金450万元。

参见:《2002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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