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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 《关于劳保医疗管理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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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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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享受劳保医疗待遇范围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含换工的协议工)、混岗大集体职工、离、退休职工(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的职工和符合川委发[12]61号文规定的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精简退职人员),经劳动部门批准或备案招收的农民合同工、轮换工,以及符合享受半费医疗待遇条件的固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及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在三个月以内的临时工。

二、劳保医疗费报销范围

凡享受劳保医疗待遇的人员,下列费用可以按规定报销(其中在职职工及按川劳人险[84]86号文件规定提取了福利费的退休职工,在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中的医疗卫生费开支;其他离、退休职工在企业“营业外”开支):

1、在本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药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品费、治疗费、手术费等,下同);易地安置撤职、退休职工在当地就近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疗费;符合享受半费医疗待遇条件的固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手术费、药品费;

2、因急症不能赴本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单位就诊,而在就近医疗单位就诊和因工外出、探亲假期间,在当地医疗单位(国家、集体)就诊的医药费;

3、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企业批准进行疗养或因手术、危重病住院后,进行康复治疗的医药费;

4、原治疗单位没有的急需药品,必需外购的(指到国家医药商店或其他医疗单位),经企业同意并由医院证明的药品费;

5、本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单位属无条件诊治的疑难重症,经治疗单位会诊并开具证明,所在企业批准转院诊治的医疗费(其中,转省外治疗的,须经市、地州医疗单位出具转诊证明或建议,所在企业同意,市、区州以上卫生厅(局)审查批准,并事先与转往的医院联系妥当,取得同意后,方能转院治疗,实行医疗费统筹的,凡转院治疗,还需经实施统筹的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6、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妊娠、生育、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单位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7、因病情需要,经所在企业同意和批准,安装的人工器官、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及施行器官移植,按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应由劳保医疗负担的费用;

8、因工负伤、致残和患职业病的就医路费、医药费(含所必需的自费药品和血液制品的药品费),伤残程度检查费及鉴定评审费;

9、经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用于危重病抢救所必需的自费药品(含血液制品)的费用。

需全部或部分报销的劳保医疗费,企业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制定的劳保医疗改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费范围

除本规定劳保医疗费报销范围和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时涉及的按专项规定由企业报销以外的费用,均由患者自理。

1、国家明文规定的各种自费药品(附后),异型包装药品,非治疗必需药品和未经批准的外购药品;

2、挂号费、出诊费、住院伙食费、特别营养费、陪伴费(指县及县以上医院收取用于陪住人员水电消耗、炊事费)、护理费、护工费、特护费、婴儿费、保温箱费、产妇卫生费、中药煎药费、电话费、电炉费、电梯费;病房内的电话费、电冰箱费以及各种押金等一切非治疗开支的费用;

3、医院咨询费、医疗保险费(指定医疗期间加收的保险费),心理治疗费、健康指导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气功费(不含气功治疗费)、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医疗检查费和鉴定评审费;

4、非企业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接种、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

5、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的测试、分析、咨询费,胎儿性别检查费,B超查胎儿发育、健康状况及发育不良所作的辅助治疗医药费,头发查微量无素的费用;

6、各种整容、矫形、键美的手术、治疗处置、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

7、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就医路费、出诊交通费;

8、因急症、公差外出或探亲假期间,在非国家、集体医疗机构就诊的一切费用;

9、各种磁疗用品费;

10、未经本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单位出具转诊证明,未经企业批准,自找医疗单位或医师诊治的医药费;

11、未经企业、医疗费统筹管理部门、地方工会同意自去疗养、康复、休养的医药费或自行延长疗养、康复、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

12、停薪留职人员(含其符合享受半费医疗条件的供养的直系亲属),在停薪留职期间的医药费;

13、出国探亲、考察、进修、讲学期间发生的医药费;

14、因打架、斗殴、酗酒、违法、违纪等造成伤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5、国家和省无明文规定可以报销的其他医疗费用。

四、12年3月18日原全国总工会、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制止把医药费全部发给职工个人包干使用的通知》和18年3月23日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转发四川省劳动人事厅等三部门〈关于国营企业实行承包租赁以后保障职工保险福利待遇的意见〉的通知》中所作的有关规定,应继续严格执行。要有领导、有组织地按照“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医疗费”的原则,进行劳保医疗制度改革。对违反劳保医疗管理制度和不符合劳保医疗制度改革原则的自行其事的做法(如不按照现政策规定随意确定医疗费并随工资按月发给职工,或为减少医疗费开支而将全部医疗费发给职工个人包干使用,超支自理)必须予以纠正,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对擅自改变职工医疗待遇以及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企业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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