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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国有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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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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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职工劳保医疗实行下列办法:

(1)按不同年龄组发给药费补贴。药费补贴的标准:40岁以下的,每人每月2元;41岁至50岁的,每人每月3元;51岁以上的,每人每月4元。

(2)职工患病医疗,药费(不含自费药品)由企业负担80%,个人负担20%;其它医疗费(挂号费除外)由企业负担。全年个人负担的药费总额(不包括药费补贴)超过本人一个月的标准工资时,其超过部分由企业负担。

(3)劳动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按上述办法执行。

2、退休职工(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下同)劳保医疗实行下列办法:

(1)发给药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

药费补贴,在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

(2)退休职工患病医疗,药费(不含自费药品)由企业负担90%,个人负担10%;其它医疗费(挂号费除外)由企业负担。全年个人负担的药费总额(不包括药费补贴)超过本人一个月的退休费用(含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补贴费)时,其超过部分由企业负担。

3、企业离休干部和按劳人险[13]3号文件享受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退休工人,不发给药费补贴,患病医疗的挂号费和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费由个人负担,其它医疗费用由企业负担。

4、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医疗费(挂号费和自费药品费除外)由企业负担:

(1)因工负担和其旧伤复发的医疗费;

(2)患职业病的医疗费;

(3)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4)治疗精神病的医疗费;

(5)符合计划生育要求的女职工,孕期在本企业医疗单位或指定的医疗单位的检查费和分娩时的检查、接生、手术、药品及住院费等。

5、由职工本人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医疗,继续享受手术费和药费(含输血、针炙、按摩、理疗、注射和外科、正骨科处置费)的半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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