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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参保职工工作调动个人医疗帐户转移结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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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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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区办事处:

为加强对参保职工工作调动后的个人医疗帐户管理,方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之间的基金结算,现将职工工作调动个人医疗帐户转移结算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职工在本市(含县〈市〉区)范围内工作调动时,由调出所在地职工医保中心填写《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转移单》(一式二联),并在“转移单”上审核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调入所在地的医保中心(区办事处)在办理职工调入手续时,应收取“转移单”结算联,以作为医保中心之间结算的凭证。

二、调入所在地的医保中心对“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核准后,其个人医疗帐户余额按现行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继续使用。

三、调出和调入所在地的医保中心之间对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转移基金的结算,采用凭《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转移单》上的结余金额,年终全市统一进行一次性差额结算办法。具体结算时间,由市医保中心统一确认。

四、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转移中的其他事项仍按《暂行规定》的精神予以办理。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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