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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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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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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机关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

1、为了保障省级机关公务员医疗水平不降低,从2003年1月1日起,省级机关公务员原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待遇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

2、原按照省级机关公务员每人每年470元缴纳医疗补助经费的事业单位,统一改按每人每年570元的标准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并比照省级机关公务员享受的医疗补助待遇。

3、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应于2003年7月1日前,足额补缴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未补缴医疗补助费的,从2003年7月1日起,该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补缴公务员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参见:关于省级机关公务员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取消后有关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川劳社办[2003]42号)

发布日期: 2003年5月30日

执行日期: 2003年1月1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原则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补助遵循以下原则:

1.医疗补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2.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3.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参见:《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113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2日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1.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2.经国家人事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3.经中共中央组织部或中共四川省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4.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

参见:《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113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2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具体筹资标准根据原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实际筹资水平不低于上年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工资总额的2%。

原享受公费医疗经费补助的事业单位所需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筹措,需要财政补助的由同级财政在核定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时给予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参见:《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113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2日

国家公务员补助费的用途

1.对国家公务员住院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以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确定。

2.对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具体补助方式和标准由各地确定。

3.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医疗照顾人员包括在职和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以及省委、省政府规定享受同等医疗待遇的人员。各地医疗照顾的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地确定。

参见:《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113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2日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管理

1、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得用于平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也不得挤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其它社会保险基金。

2、国家公务员补助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同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筹资水平、补助项目和标准以及医疗照顾对象的补助项目和标准,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按省级机关公务员补助的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按所在地规定执行,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4、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招待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经费使用的预决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和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参见:《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113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2日

公务员医疗补助与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关系

为保证公务员原有医疗水平不降低,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后的医疗待遇与原公费医疗相比较仍有较大差距的,公务员所在单位应以补充医疗保险的方式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公务员的医疗费。

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医疗费按补充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仍符合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规定的,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继续支付。其中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已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部分,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重复支付。

参见:《关于实施省本级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川劳社医[2001]24号)

执行日期:2001年8月30日

参见:《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0]113号)

执行日期:200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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