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劳办[2002]390号
塘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工负伤旧伤复发有关问题的请示》(塘劳[2002]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1996年9月30日前因工负伤,1996年10月1日后旧伤复发,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旧伤复发的,治疗期间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原工资待遇。 此复。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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