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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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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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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10%发给门诊医疗补助金。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出院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的70%给予住院医疗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总和。住院期间停发门诊医疗补助金。

参见:《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

发布日期:1994年5月4日

执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参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1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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