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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省级调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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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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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调剂金按照统筹地区当年依法应征缴的失业保险费的5%为计算基数,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季向省上缴;

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

2、省级调剂金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项目和标准,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

3、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入不敷出时,可动用历年滚存结余;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仍不敷使用的,在参保率和征缴率均达到90%的情况下,可申请省级调剂金调剂;但省级调剂金的最高累计调剂数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缴数额的200%;省级调剂后仍不敷使用的,由统筹地区同级财政予以补贴。

参见: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

发布日期: 2001年11月29日

执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

参见:关于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1999]39号)

发布日期: 1999年7月2日

执行日期: 1999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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