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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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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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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津劳办[391]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49号令)和《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津政发[1996]61号)规定,现就2005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2005年度我市城镇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年记帐利率为“2.25%”;月记帐利率为“1. 875‰”。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各区县、各委办局(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了配合劳动就业管理信息工程的实施,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根据《劳动法》、《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以人为本,力行服务,简化手续,规范管理”的原则,现就规范劳动就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业登记
  1.各类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以及在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服务机构、各行业存档的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以下统称其他失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2.新成长劳动力办理失业登记应当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就业转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应当携带《就、失业证》或《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填报《失业人员登记表》(津劳登字5号)。
  3.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根据失业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凭证,办理失业登记手续,核发《就、失业证》,记录失业情况。用人单位直接从学校招收应届大、中专、技职和初、高中毕业生应到劳动保障部门为其领取《就、失业证》,并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二、关于劳动合同管理
  1.用人单位与其新招用的劳动者应于招用之日起1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并自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如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其他人以该用人单位名义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并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上签署意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应自续订、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之日起30日内,携带协商续订或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临时协议)文本(两份),到有管辖权的市或区(县)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备案或鉴证,填报《续订变更劳动合同名册》(津劳登字7号)。
  劳动合同管理部门对续订或变更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的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审核,办理劳动合同(临时协议)续订、变更备案或鉴证。

  三、关于就业登记和退工管理
  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携带《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到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办理招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力管理部门或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按规定审验相关材料和凭证,在《就、失业证》上记录就业情况。
  2.劳动者在社区就业或从事灵活就业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应由劳动者本人携带《就、失业证》到其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填报《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
  3.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在3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用人单位与30名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备案、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2)用人单位与30名以上200人以下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持相关材料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退工人数在200名以上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具退工通知书。用人单位持退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4.企业申请经济性裁员应当到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市劳动保障局的就业主管部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开具退工通知书。用人单位持退工通知书到企业坐落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办理退工手续,填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退工名册》(津劳登字8号)。

  四、《就、失业证》管理
  1.发证主体区(县)劳动保障局的劳动力管理部门、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
  2.编号方法
  (1)失业人员编号采用九位数码编排。
  发放本区失业人员编号方法为,前两位代表区号(用01-18表示),三、四位代表街号,后五位数码自然排序。发放外区失业人员编号方法为,前两位代表发放区区号(用01-18表示),三、四位代表失业人员户籍所在的区号(用0A-0R表示),后五位数码自然排序。
  (2)在职人员编号采用十位数码编排。
  前两位数字代表企业坐落的区号用(01-18表示),第三位英文字母用A一R表示,后七位数码自然排序。

  五、关于《再就业优惠证》管理
  1.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向所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下岗职工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津劳登字9号);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持《就、失业证》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就、失业情况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向户籍所在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津劳登字10号)。企业和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材料和凭证,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的条件、认定及核准发证程序仍按原有关文件执行。

  六、关于用人单位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管理
  1.纳入信息系统管理的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再就业基地、服务型企业(包括新办或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的)、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商贸企业(包括新办或现有商贸企业新增岗位的)、劳务派遣组织、社区就业劳动组织、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困难企业(包括特困、困难、比较困难企业)等。
  2.用人单位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仍然按照原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资格认定手续。
  3.按照劳动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用人单位办理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时,提交材料进行如下调整:
  (1)用人单位办理劳服企业、再就业基地、服务型企业、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商贸企业资格认定申请时,在提交原材料的基础上,填报《用人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津劳登字11号),并提供《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
  (2)用人单位办理劳务派遣组织资格认定申请时,在提交原材料的基础上,填报《用人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津劳登字11号)和《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津劳登字17号),并提供《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津劳登字6号)。
  (3)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公益性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办理资格认定申请时,在提交原材料的基础上,填报《社区就业劳动组织享受优惠政策登记表》(津劳登字12号)。
  (4)困难企业申请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填写《困难企业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名册》(津劳登字13号),人员减少时,填写《困难企业终止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津劳登字14号)。
  (5)服务型企业、公益性再就业公司、商贸企业、公益性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的主办单位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填写《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津劳登字15号)。
  (6)公益性再就业公司或公益性岗位的主办单位申请从业人员工资性补贴的,按月填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性补贴名册》(津劳登字16号)。

  七、关于基本信息管理
  1.新成立单位、成建制转入及合(兼)并或分立的单位,在首次办理招工备案、就业、劳动合同、单位招聘登记时,应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单位基本信息登记,填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津劳登字1号)。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性质、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经济类型、单位地址、工商登记等基本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填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津劳登字2号)。
  3.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兼)并,或者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以及单位成建制转出本市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或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注销登记,填报《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注销登记表》(津劳登字3号),并按规定结清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等。
  4.首次直接办理就业登记的人员,应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填报《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津劳登字4号)。

  八、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各项劳动就业管理工作,并根据《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审核、录入,确保我市劳动就业管理信息工程的顺利实施,推进就业服务的专业化、制度化和社会化。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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