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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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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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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办[2001]94号

  为了加快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2000]8号文件要求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必须结合企业实际,切实做好行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加快行业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步伐,凡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未实行社会化发放的企业,均要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已由企业代办机构组织社会化发放的,要进一步规范过渡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发放。

  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必须在今年6月底以前全面实施。对点多线长并实行系统管理的单位,其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可分步实施,先以大中城市为重点,再逐步向点线及边远地方过渡。

  三、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必须改变目前差额缴拨款的方式 ,即企业所应上缴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全额上缴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按规定程序划入财政专户和支出专户,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银行、邮局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四、 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凡属于统筹项目外的福利性补贴部分,企业有条件 的,必须保证支付。对于离退休的人员应缴纳的水电、房租等费用,可由企业与银行、邮局协商解决。

  五、 要认真做好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管理工作。企业要认真核对有关基础资料;进一步规范社会化发放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银行和邮局要签协议,明确操作办法及三方职责和义务。要建立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核查制度,防止虚报冒领的现象发生。凡虚报冒领、弄虚作假, 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 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不仅直接涉及到离退休人员的利益,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大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向离退休人员做好政策和具体操作办法的解释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省直管行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试行办法》

  附件:

  省直管行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社会化发放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快和完善省直管行业统筹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 基本要求和原则

  (一) 发放的范围

  凡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按规定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以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的待遇,均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 发放的标准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标准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内支付的养老金。

  (三) 建立完善数据库

  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离退休人员必须认真清理核对有关基本资料,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其各项资料必须准确无误。

  (四)发放时间

  离退休人员在银行或邮局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每月的25日,如遇节假日,则领取养老金的时间为节假日的前一天。在此之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银行、邮局要认真做好准备,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五)发放形式

  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按照就近就便安全的原则,原则上在一家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发放。

  (四) 明确职责

  为确保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顺利进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企业三者之间,要完善制度或程序、明确三方的责任义务,并签定协议。

  二、发放流程

  (一)企业根据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和居住分布情况,选择发放点,进行分类,并定期将资料上报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将企业上报的发放点和离退休人员花名册提供给省级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发放点。

  (三)代发银行或邮局自收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的离退休人员基本资料 后,应及时为代理发放对象建立个人基本养老金专户,制作专用存折,设置统一开户初始密码。专用存折除具有普通存折的功能外,还应具有如下功能:

  1、 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编号和单位编号。

  2、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入的养老金与离退休人员个人存入的存款、代发机构为企业代理发放的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各种补贴等,应在专用存折摘要中加以区别并逐笔反映。如遇调整养老金待遇或养老金补发等情况应另增一行反映。

  3、 专用存折后应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注意事项》,以方便离退休人员掌握情况。

  (四) 代发银行或邮局将制好的离退休人员存折和储蓄卡交给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与企业代办机构,并由企业发放到离退休人员手中。为保证养老保险金不出差错,各环节间的移交应填写相应的移交清单,办理交接手续。

  (五) 在发放养老金领取存折和储蓄卡的同时,要向离退休人员认真做好有关政策和操作办法的说明、宣传工作:

  1、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和标准。

  2、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点所在地及发放时间。

  3、 领取养老金存折和信用卡的操作方法。

  4、 其它有关事项。

  (六)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企业代办机构返回的离退休人员签收花名册后,由业务经办人员根据该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资料库按不同发放点核定出发放首月应付离退休费总额。填写《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发放汇总表》,并附上企业社会化发放申请、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离退休人员签收花名册,委托发放协议等相关资料按审批程序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将收付计划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字。

  (七) 养老金的收支结算在实行社会化发放后,原有的差额缴拨应改为全额缴拨。企业必须在每月的10日前将应上缴的基金全额上缴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收入专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划入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

  (八) 财政部门按拨付计划将所需资金每月定期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支出专户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收到资金的48小时内确保将其分配至各省代发银行后邮局。由各省级代发银行或邮局在收到该资金起24小时内(邮局为48小时)分配至各代发点,并将资金分解划入到离退休人员个人帐户。 [page]

  (九) 当月养老金发放到位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当期应发放金额与代发机构实际发放金额进行对帐,编制《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金额调节表》,以备核对。(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代发金额调节表》)。

  (十) 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企业对帐的基础上,登写社会化发放基金专用台帐,以备核对。

  (十一)在首次发放之后的每月5日前,企业应将当月离退休人员的增减变动情况上报至省社保经办机构。其具体程序如下:

  1、 增加离退休人员

  (1) 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条件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同意后,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时,企业必须填报《湖北省企业职工退休(职)待遇审批表》,附职工档案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计算养老保险待遇。

  (2) 职工退休审批手续办完后,社保经办机构业务人员根据职工退休审批表,办理在职职工减少,退休人员增加的增减变动手续。企业填写《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核定表》(表一),《企业职工增减变动表》(表二)和《离退休人员增减花名册》(表六)。

  (3) 由各业务人员将其负责的当期新增离退休人员的基本资料进行汇总,填报《社会化发放增减明细表》(附软盘),注明所增离退休人员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地址、邮编、统筹内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及一次性支付金额等具体内容。(附:《社会化发放增减明细表》)。

  (4) 各业务人员在填报完《社会化发放增减明细表》的基础上填报《社会化发放增减汇总表》,按不同的代发点进行汇总。(附:《社会化发放增减汇总表》)。

  (5) 将各业务人员填报的《社会化发放增减明细表》和》《社会化发放增减汇总表》统一进行综合汇总,并将最终汇总的表格和软盘提供给银行或邮局。

  (6) 银行或邮局收到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减变动汇总表和软盘后,应及时调整相应数据。对新增离退休人员建立个人养老金专户,发放专用存折。

  2、减少离退休人员

  (1)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必须在当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离退休人员减少手续。在办理手续时,企业必须附死亡说明书,填报《企业职工养老金保险核定表》(表一),《离退休人员增减花名册》(表六)。由业务人员办理终止定期待遇支付手续,核减当月费用总额。

  (2) 由各业务人员将所负责的企业当期减少的离退休人员基本资料进行汇总,填报《社会化发放增减明细表》(附软盘),注明减少的离退休人员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和发放的基本养老金。

  (3) 各业务人员在填报完《社会化发放增减明细表》的基础上填报《社会化发放增减汇总表》,按不同的代发点进行汇总。(附:《社会化发放增减汇总表》)

  (4) 将各业务人员填报的《社会化发放增减明细表》和《社会化发放增减汇总表》统一进行综合汇总,并将最终汇总的表格和软盘提供给银行或邮局。

  (5) 银行或邮局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减变动汇总表和软盘后,应及时调整相应数据。对减少的离退休人员,应注销个人银行帐户。

  三、 其它事项

  (一) 社会养老保险以外由企业承担的养老待遇仍由原单位发放。为避免离退休人员两处领钱,在征得离退休人员同意后,企业也可与银行、邮局协商,签定协议书后委托其代发。

  (二) 企业需扣发离退休人员的房租、水电等费用,也可与银行或邮局协商,由银行或邮局代扣并划入到企业帐户。

  (三) 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需要,及时申报离退休人员减少情况。对因企业原因故意延迟上报,虚报冒领养老金的,一经查出,将严格按照国务院259号令严肃处理。

  (四) 本暂行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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