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3 04:33
人浏览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府发[1995]16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将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参加养老保险单位和职工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无故拖欠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按重府发〔1993〕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每逾期一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全部并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二、对欠缴善意老保险费的单位,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通知企业开户银行和纳税机关,欠缴养老保险费期间,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列支各类奖金。

  三、企业对历年所欠的养老保险费应制定出具体的补缴计划,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执行。对按补缴计划已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可免收滞纳金。

  四、对无帮拖欠羊老保险费的企业,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不得被评为先进和晋升职务,经营者的处薪制工资不得兑现,工效挂钩年终结算不得提效益工资。

  五、各开户银行要坚持“见单付款”的结算制度,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及时托收入帐。劳动部门要加强此项工作的专项监察。

  六、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国发〔1995〕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属职工养老专项基金,应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家专用,不作为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