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关于切实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3 04:51
人浏览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 川劳社办[2002]16号

  自199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两个确保”的重要决定以来,全省上下努力筹集基金,大力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确保了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保证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随着企业改制的深化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全面实行,离退休人员与企业的关系逐步淡化,瞒报、冒领养老金的现象也日趋严重,给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带来很大的压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防范冒领养老金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防止社会保障基金流失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加强基金管理,为政府开源节流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既要宣传防范冒领养老金的重要意义,又要通过报刊、电台、展版等形式,定期在企业,街道、社区向广大企业、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宣传冒领养老金是违法行为,形成瞒报、冒领养老金可耻的社会舆论。要通过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共筑防范冒领养老金大堤。

  二、努力建立健全防范冒领养老金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审核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和条件的规章制度,完善、规范养老金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养老金发放程序,规范发放办法,及时停发死亡离退休人员及其他不符合条件人员的养老金。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普查。对不配合、不参加普查或身份证明材料不全的离退休人员应暂时停发养老金,待确定其身份后再予发放。对80岁以上,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上门走访、省内外(含境外)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应每半年向发放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份居住地生存证明,有关单位、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为方便离退休人员,减少工作量,普查离休人员的状况,应在市州范围内实行联动普查的办法,并逐步探索建立起全省范围内的联动普查机制。

  (二)加强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的协查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是防范瞒报、冒领养老金的重要环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与同级的医疗保险机构保持联系,从报销死亡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名单中予以核查;定期到民政和公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殡葬事业单位核实离退休人员死亡情况,所到单位要切实给予支持、配合。

  (三)实行举报冒领养老金的奖励制度。防范冒领养老金要群策群力,要在全社会鼓励举报冒领养老金的行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外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冒领养老金属实的当事人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举报数额巨大,有一定影响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保障及财政部门审批后予以重奖。要建立防范冒领养老金的管理办法。各级财政要妥善解决防范冒领养老金的奖励基金和因追收冒领养老金发生的诉讼费用。

  (四)加大对冒领养老金的追收工作。发现冒领养老金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在追收过程中,各个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

  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公安、民政部门要建立起有效的防范冒领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切实把防范冒领养老金工作落到实处。尽可能减少和杜绝冒领养老金现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应有的贡献。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