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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未稳期 权利保护也特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2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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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关试用期、续签期及离职期等劳动关系未稳期间,权益保护问题反映比较集中。

  试用期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限制

  曹女士和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2011年9月到2014年12月),其中明确说明去年9月到11月30日为试用期,但在11月28日下班的时候,单位负责人告知曹女士单位与其解除合同。近日,曹女士咨询本报,单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解答: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试用期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相应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续签期 “签字同意”后亦可反悔

  侯先生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即将结束,单位在合同到期前30天给侯先生发送了续签通知书,侯先生在通知书上签字表示同意。在距离合同到期还剩15天时,侯先生改变想法不想再在这个单位任职。他咨询,签字后自己是否可以反悔。

  解答:《劳动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

  本案中,职工虽然在“续签通知书”上签字同意续签,但实际此时双方并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此职工不应受“续签通知书”的约束。但考虑到单位有可能为续订劳动合同做了相关准备,职工突然反悔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建议职工尽量提早与单位沟通解决。

  离职期 具体日期可双方约定

  王女士所在的公司最近开会说由于经营状况不好,希望职工自谋出路去,让职工签离职协议。因此,王女士咨询是否必须要一个月才能离职,以及对于离职交接工作,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因此,王女士可与单位协商,让单位为其出具交接完毕的证明,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离职时间,法律规定提前30日递交书面离职申请,30日后可以自动离职,单位也可以提前批准职工离职。对于工作交接方面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原则上王女士应当在离职前交接完毕,也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交接日期前交接完毕。(午报记者 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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