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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上调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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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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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5月7日,大江网记者从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江西将上调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等定期待遇,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待遇调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2009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据了解,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45元。工伤职工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此次不再调整。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五级、六级伤残职工,并享受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的标准调整伤残津贴待遇,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

  因工死亡职工亲属已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0元,增加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超过120元/月。被确定为需要生活护理的因工致残职工,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档次,其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

  已按规定作出相应调整的将不再调整

  据悉,已根据规定,按本市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相应调整了2010年因工致残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设区市,此次不再调整。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致残人员,2010年调整所增加的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驻赣单位、省属单位因工伤残人员,此次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按以上调整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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